第16章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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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概述•一、量刑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2、特征•主体、审判机关•基础:犯罪事实、性质•内容:裁量刑罚•性质:刑事审判•二、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节量刑情节•一、概念•二、分类•以刑法有无规定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做出绝对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可以型情节和应当型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重情节•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案中情节和案外情节•以情节对量刑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以分为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三、累犯•(一)概念•(二)一般累犯的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四个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二)特殊累犯的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三)对累犯的处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假释。•几点注意:•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3.假释的构成累犯,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下列情形中不成立累犯的有()•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4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四、自首•(一)一般自首•1、概念: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2、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亲友规劝,陪同,甚至绑缚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如实交代罪行:•(1)行为人犯有数罪的,仅对供述部分认定为自首,对没有供述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2)共同犯罪的,从犯应的供述所知同案犯的罪行,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3)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二)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行为。•(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与一般自首: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坦白与特别自首:所供述的罪行是否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四)自首的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下列情形中,依法成立自首的有()•A.甲某犯抢劫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两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遂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某乙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庭,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来原先如实的供述•C.丙实施犯罪之后观望了几天,听说公安人员已经出发前来抓自己,于是赶快自首。在半路上和抓捕的干警相遇,丙没有反抗抓捕,随后如实交待其犯罪行为•D.丁实施了拦路抢劫行为后,其父母规劝其赶快投案,但丁一直犹豫不决。其父母听说公安机关正全力侦查此案,于是不由分说将丁捆绑送至公安局。随后丁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五、立功•(一)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二)重大立功: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三)立功的法律后果•1、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1、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2、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二、数罪并罚•(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特征:•(1)一人犯数罪。•(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在判决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在判决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3)对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各国立法例有如下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混合原则•(1)数刑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原则)•(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并科原则)•(三)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刑法第70条)•3、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刑法第71条)•三:缓刑•(一)概念•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二)条件•1、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不是累犯。•(三)期限和考察•1、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2、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犯罪人所在机关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3、考察内容:刑法第75条•(四)缓刑的撤销•撤销事由:•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出现上述事由,考验期满,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某甲2000年5月因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若存在下下列情形,请分析对某甲如何处理:•(1)在2004年5月期间,经人举报,司法机关又发现某甲于1997年10月还实施B罪,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B罪应判处6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如何处理?•(2)在2004年5月期间,某甲实施了C罪,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C罪应判处6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如何处理?•(3)2005年5月某甲被依法宣告缓刑期满,但在2008年4月,司法机关又发现某甲于1997年10月还实施B罪,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B罪应判处6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如何处理?•(4)2005年5月某甲被依法宣告缓刑期满,但在2008年4月,司法机关又发现某甲于2004年年5月还实施了C罪,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C罪应判处6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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