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环境违法案件现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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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环境违法案件现场监察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2010年5月一、常见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监察要点1、私设暗管偷漏排污染物。(1)、常见的几种偷漏排污染物形式。一是生产废水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前,私设三通暗管、活动闸门等偷漏排污染物。2009年12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督查中,发现尤溪县浩翔矿业有限公司私设三通暗管,偷排未经处理的选矿废水。省环保厅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暗管,处8万元罚款。2009年10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皮革整治督查中,发现莆田东泰皮革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在进入污水收集调节池前,私设活动闸门,偷排未经处理的制革废水。2010年1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皮革整治后督查中,发现莆田南泰皮革有限公司将未处理的制革废水运至企业后山挖的一个大土坑内渗漏偷排。2010年1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九龙江北溪总锰超标排查中,发现龙岩聚鑫矿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和临时软管,尾矿库干枯,长期偷排。2008年10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检查福鼎市文渡工业区内宏福皮革有限公司中,发现企业雨污不分,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明显不足,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和软管抽到雨水沟偷排。宁德市环保局立案处罚,责令限期拆除暗管,处8万元罚款。2007年6月,省环保局在九龙江海漂垃圾督查中,发现漳州龙海市一造纸企业和长泰县一化工企业私设活动闸门,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二是在污水处理设施中设置超越管道偷排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设置有超越管道,以防止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应急处理池,一般不设置超越管道,如发生突发意外事件企业应停产或限产。但是,近年来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利用超越管道偷排污染物。2008年国家环保部环监局联合总队对一家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超越管道的进水阀门比较光亮,有经常开关的迹象。再仔细检查超越管道的出水阀门,远看下去阀门转盘颜色显得鲜黄,爬下去用手一摸,阀门转盘上是用黄泥土抹上的。总排口虽装上在线监控设备,但在在线监控设备上装上空气开关控制采样泵工作时间,可在打开超越管道的进出水阀门排放时,避开在线监控偷排。2009年发生泉港“8.31”事件中,普安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在污水进水泵房和出水泵房之间设置了超越管道,还在污水处理设施中段设置一道超越管道。三是在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收集系统底部设置阀门,通过雨水沟等偷排污染物。2009年12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在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督查尤溪县华港蓄电池有限公司中,企业自称废水做到零排放。但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偷排,生产用水无计量,铅尘排放烟囱高度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等。2008年,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检查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兴医药有限公司时,发现企业生产废水进水酸化池底部有一阀门紧挨总排污口,且阀门手柄都已断,说明平时经常开动。且污水处理设施所有池子底部排泥活动阀门都直接通向外环境。2008年4月,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在检查莆田赤港经济开发区中,发现区内企业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泥,总排口氟化物超标。8月1日,被环保部、监察部列为2008年第一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受到停产整治、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2)偷漏排水污染物的现场监察要点。一是对企业污水收集管道进行全面检查。企业偷漏排污染物一般都是在生产车间与污水处理设施之间设置暗管,或在污水处理设施前半部设置暗管进行偷漏排污染物。所以,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污水收集管道沿线、污水处理设施前半部、厂区是否雨污分流、企业排污口周边等。二是通过核查企业的进出水量平衡判断是否偷漏排污染物。检查企业的用水量(企业用水来自城市供水公司的检查企业每月缴纳水费的发票;企业用水为地下水或抽取河水溪水的,必须安装供水计量装置,水泵抽水必须完整记录供水时间)、企业总排污口的排放量、企业的回用水量等,检查企业废水产生量与实际处理量以及排放量等是否一致,来判断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偷漏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企业总排污口的排放量=企业的总用水量-企业的回用水量-行业的水损耗(进入产品、蒸发等)量三是通过核查企业的污泥产生量、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检查企业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以判断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造纸企业产生的污泥量,废纸造纸企业的污泥量约为70㎏/t,制浆造纸企业的污泥量约为70-150㎏/t;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因处理工艺不同,污泥的产生量也不同,如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是氧化沟工艺和A2O工艺,处理每万吨污水产生污泥量约5-7吨左右。(泉港普安集控区污水处理厂长期偷排污泥)四是通过核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用药量平衡,判断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偷漏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3)对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的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2、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脱硫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目前,火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锅炉脱硫,主要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海水脱硫、循环流化床脱硫、双碱法烟气脱硫、氨法脱硫等。通过检查企业的DCS系统和CEMS系统的在线监测监控数据、企业用煤量和入炉煤的硫分检测报告;检查有无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查看购买脱硫剂的发票、使用记录等;检查是否开启旁路偷排。二是除尘设施是否运转。干式除尘要查看除尘设施电流表度数与往常是否异常,有无破袋掉极,有无漏气漏风或堵塞;湿式除尘要查看除尘灰水的色泽与流量,无除尘灰水说明水膜除尘器不运行,除尘灰水流量小除尘器运行不正常。三是无组织烟尘排放状况,收尘率是否达到要求;提醒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排污管道,并未向环保主管部门告知所设置排污管道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的行为。因此,私设暗管并不是非要埋设在地下,像私设活动闸门、私设排污管道,直排污染物,都是属于偷漏排污染物问题▲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的,要注意及时采样监测取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进行处罚。3、擅自闲置或不正常使用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1)、常见的几种形式。一是环保治理设施老化或运行不正常,造成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2009年我省开展监测的229家国、省控废水污染源企业,总排放达标率为86%;开展监测的69家国、省控废气污染源企业,总排放达标率为78%;开展监测的21家已建成运行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为76.2%。原因主要有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老化无法正常运行;企业为节省运行费用,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素质低,不按要求加药剂,或加药不规范等。二是冲稀排放2007年9月,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在检查建阳武夷味精公司时,发现企业将氨氮处理不达标的排放废水,混入冷却水后排放,而企业的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点则设在企业的总排口处,表面上企业总排口的氨氮值达标,但实际上企业的氨氮超总量排放。2010年2月9日,省环保厅在对福兴医药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粘干提炼车间外自来水泵有一根自来水管引往制水车间外蓄水塔,在进入该塔前通过三通管道将自来水引入接触氧化池,经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流程比对,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中间工序引入自来水冲稀处理。三是重金属生产废水未单独收集处理。制革企业在鞣制工序及二层皮复鞣时均使用了铬鞣剂,金属铬为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要求含铬废水必须单独处理,且在车间出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做到达标排放。在2009年国庆节期间,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117家制革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有84家制革企业未单独设置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将含铬废水与其他制革综合污水混合处理,铬污染物超标排放。(皮革检查照片)电镀废水未单独分类收集处理,混入酸碱综合废水。电镀废水处理一般都采用化学分类处理。含铬废水通过加入硫酸亚铁、亚硫酸盐等还原剂,将废水中的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加碱调整PH值2-3左右,使三价铬形成氢氧化铬沉淀除去。含铜、镍废水通过调整PH值在7-8左右,搅拌沉淀进行泥水分离,出水调节PH值和过滤后达标排放。因此,电镀废水如果不单独分类收集处理,甚至混入酸碱综合废水中,实际上是冲稀超标超总量排放。(2)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现场监察要点。一是检查企业是否违反环评审批要求,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二是检查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如曝气情况、加药情况等)、是否老化或处理能力不足。三是检查废水处理后是否混入冷却水冲稀排放,是否按环保治理设施的设计和操作规程运行。四是检查重金属生产废水是否单独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口达标排放。五是检查是否按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现场要注意取证核定企业总排放口的排放水量和排放浓度。六是现场进行采样监测。(3)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提醒注意:▲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原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3】177号)。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①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②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④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⑤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⑦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⑧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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