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注册司侯仁萍主要内容介绍起草过程指导思想总体结构和目录主要内容介绍主要问题说明成立起草小组:局法规司、注册司、安监司、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人员起草过程简介历时两年:2007年7月开始起草--2009年8月颁布召开数十次全国或地方座谈会多次局长办公会讨论两次局务会讨论两次书面和网络向社会征集意见2009年8月19日颁布起草过程简介起草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尽可能达到﹡内容清晰化,表达准确无异议﹡过程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标准统一化,保证药品质量﹡分工合理化,提高行政效率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鼓励创新﹡有效控制批准文号数量﹡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减少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药品的申报数量,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的问题﹡促进专业化程度提高,实现优势产品重组和重点发展,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畅通转让途径,减少因批准文号闲置造成的生产技术闲置,以及对药品生产监管、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带来的不利,促进品种管理由“静态”转变为“动态”,有利于产品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产品质量的保证,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技术要求,强调转让前后的技术对比性和可评价性增加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强化风险控制,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其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总体结构﹡五章、附件(二部分)﹡共计二十六条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第三章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第四章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第五章附则《规定》总体结构和目录主要内容介绍药品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药品技术转让影响因素《新药证书》监测期《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生产转让企业间的关联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与其他事项的关联性--与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管理、进口药品大包装和分包装相关联药品技术转让的分类(2types)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一(3条件新药证书、有监测期、期内)﹡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二(新药证书+文号、有监测期、期内)﹡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三﹡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四﹡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五﹡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六﹡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一(3条件新药证书、有监测期、期满)﹡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二(3条件新药证书+文号、有监测期、期满)﹡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三﹡持有《新药证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新药监测期说明:“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等相关文件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四﹡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五﹡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六﹡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七﹡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八﹡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转让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九﹡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十﹡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签订合同﹡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转让双方各负其责﹡司法解决纠纷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指导受让方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指导试制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受让方﹡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试制工作,承担申请人相应的责任﹡新药技术转让过程,如提高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风险的变更,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并与申报资料一并申报﹡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生产规模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超出其十倍或小于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一致性要求﹡原料药、辅料、包材、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质量控制﹡权利和责任原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例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药品注册、生产、上市相关要求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技术要求﹡全面的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质量研究及方法验证、比较研究、样品检验、稳定性研究、原辅材料来源及验证、药包材研究等﹡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的情形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程序要求﹡补充申请﹡现场核查﹡技术审评﹡样品检验﹡行政审批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药品技术转让的工作流程申请人受让方省局审核现场核查(抽样)补充申请申报转让方省局意见药审中心三合一国家局1、发给药品批准文号2、注销原批准文号3、注销进口大包装和小包装4、二类精神药注销定点生产资格5、《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标注6、注销委托加工*批准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发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检验不批准临床试验主要问题的说明--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设定控股等相关要求的问题从技术转让的法规变化看,对于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获得技术转让创造条件和机会从条件要求看,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了衔接,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为了转让而出现的“假集团”从转让的质量保证看,强化了对技术转让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为保证转让产品的质量奠定基础我国已上市品种的文号数以万计,其质量控制体系参差不齐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控股是为了保证转让企业间能够更好的落实技术转让需要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平移,有效地保证转让产品的质量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设定控股等相关要求的问题从政策的引导看,控股企业间的品种优化流动,可以促使医药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提示:申报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设定控股等相关要求的问题生产技术转让期间工艺参数、原料药来源和辅料等保持一致性的问题鼓励具有成熟的生产技术,原辅料来源清楚,工艺变更有完整注册行为的品种进行技术转让,以示技术转让前后品种质量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提示: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变更申请的渠道是畅通的,转让前和后均可以变更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保持同一个《新药证书》处于相同的状态提示:申报时,应报送所有《新药证书》的原件所有转让方需同意转让的问题并非每个申请技术转让的品种均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保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原则下,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进行临床试验技术转让中需做临床试验的问题转出方省局应进行审核的问题属地监管的延伸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进行转让转出方省局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进口药品技术转让的问题鼓励国外企业能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真正转让给国内企业保持进口药品的可获得性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的问题强化技术转让的实质为品种转让遵循药品批准文号不增加的原则转让的方式一一对应一对一转让,不得一家转多家《新药证书》与批准文号一一对应:一个《新药证书》获得一个批准文号后,不得再进行单独转让转让的方式多次接续转让前次转让结束后,获准转让者可作为受让方进行下次转让,每一次接续转让的方式应根据所要转让品种现有的情形进行确定ABCDBC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第一次转让第二次转让第三次转让第N次转让转让的方式多次接续转让转让批准后,《新药证书》标注、原药品批准文号注销、重新核发新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数量不增加,始终保持不变转让的方式提示:审核时,应注意《新药证书》的状态:是否已经获得批准文号,是否已进行过转让品种状态:根据品种所处的情形不同,确定转让的方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