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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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一)再审程序的功能•1、纠错功能•2、救济功能•3、监督与保障功能–(二)再审程序的特征•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第199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例外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第205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204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第二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一)本法院决定再审“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提起\审判委员会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三)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三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新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再审检察建议;•2、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这里的第二种情形,具体是指实践中民事案件应立案不立案、应保全不保全、超标的查封等非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另外,在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但原来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之外,新法则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新法规定,检察建议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也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新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提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二)决定提出抗诉–(三)制作抗诉书–(四)派员出席法庭•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再审适用的程序(一)适用原审程序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二)适用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二、再审的进行1.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三、再审案件的裁判1.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2.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4.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完)•A县甲厂向B市乙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机床,安装后运转正常,但在试用期内,一主要受力板断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要求乙换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坚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甲没有按规则操作而致,故不愿意承担任何损失。甲无奈起诉到B市某区法院。•一审审理时,法院专门聘请某研究所专家对断裂板进行了质量鉴定,但乙方托人找到鉴定人说情,鉴定人在未作任何测试的情况下,即作出断裂板各项质量指标合格的结论,致使甲一审败诉。•甲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甲向B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对断裂板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质量不合格。于是B市检察院向B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其再审。B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书后,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问:1、B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B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后,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其做法是否正确?•答:1、B市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定抗诉情形,但不符合抗诉程序。因为B市检察院无权抗诉B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应当提请B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提出抗诉。•2、B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接到抗诉后,可以自己审,也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再审,如交由中级法院再审,那么,中级法院做出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B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不能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因为原一审判决根本未生效,而是否撤消原二审生效判决,要经过再审之后才能决定。原生效判决是B市中级法院作出,因此只能按二审程序再审。因此B市中级法院不得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其所作裁判是终局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1、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提交上诉状的途径有二:一是向原审法院提出,二是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所以中级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接到上诉状之后,在7日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要求被上诉人10日内答辩是不正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告之被上诉人在15日内答辩。•3、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的上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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