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10月0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4]7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13日前言《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安排,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服务站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项目构成、建设规模、选址与布局、建筑标准。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宫蒲光徐立冯亚平吴玉韶刘健李永新缪丽刘伟陈刚伍小兰罗晓晖辛涛王莉莉曲嘉瑶杜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郝201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备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做到规模适度、配置合理、功能多元、经济实用。第六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益,增强服务功能。第八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要求。第二章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第十条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第十二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弱电等建筑设备。第十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场地宜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绿地、道路、停车场地。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五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第十六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数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表1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房屋建筑面积类别社区常住人口数(人)建筑面积(m2)一类6000~9000800~1000二类3000~6000(不含)600~800三类3000人以下(不含)600注:表列房屋建筑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数相对应,人口数在范围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社区常住人口9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第十七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十八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2所列比例确定。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第十九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3所列比例确定。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第四章选址与布局第二十条新建城市社区服务站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2.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3.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第二十一条城市社区服务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第二十二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和有关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第二十三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宜做到环境美化,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有关绿地率的规定。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厅和居民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一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另行计算。第二十六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建筑外观宜简洁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七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内装修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级标准执行;居民活动用房内装修应符合适用、环保、温馨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声措施。第二十九条城市社区服务站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第三十条采暖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十一条城市社区服务站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当地设防要求。第三十二条城市社区服务站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三十三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应设置电话、电视、网络系统,宜配置安保、电教、居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等设备,并合理布线,预留接口。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应配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