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基本知识二○一五年三月招投标的起源、概念◆招投标的起源:18世纪英国为解决公共采购效果;19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建筑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基本概念: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招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2)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3)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基本特征:(1)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提纲·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一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二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第二层次法规●第三层次规章●第四个层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如:《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八条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强制招标限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根据《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门职责:(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报市
本文标题:招投标基本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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