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20160623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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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刘东2016年6月23日前言◆什么是“法”?法是“法令、规章、制度”,是“标准、模式”,是“方法、办法”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什么是招投标?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目录·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规定二三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第二层次法规●第三层次规章●第四层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各项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如:《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章招标(共14条)第三章投标(共12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第六章附则(共4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对制定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条件、招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招标(共14条)●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招标人、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定义,并对招标程序的法定期限、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投标(共12条)●对投标人进行了定义,对投标人的数量、投标要求及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5条)●对开标的时间、开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的纪律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标的原则、中标后的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章附则(共4条)●提出了投诉的权益,并明确了本法开始施行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共85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招标(共26条)第三章投标(共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6条)第五章投诉及处理(共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0条)第七章附则(共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对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各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招标(共26条)●对招标核准、邀请招标的条件、可以不招标的条件、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招标职业资格、招标的法定时间期限、招标程序要求、对招标人的要求、两阶段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投标(共11条)●对禁止排斥限制投标、投标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认定、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6条)●对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定标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投诉及处理(共3条)●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0条)●对招标人违法行为及处理、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处理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及处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及处理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共3条)●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的处理、条例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八条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强制招标限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目前我省实际操作执行的是施工50万、货物50万、服务30万的招标限额标准,据悉国务院目前已拟定新的招标限额标准,在原计委令第3号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并明确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目前我市招标相关监督手续办理要求为:在发改委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核准内容为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在招标办办理招标告知及备案、招标过程现场监督(包括告知登记、招标情况备案、招标前置手续审查、招标全过程书面及电子文件备案等),纪委监察已不再参与招投标过程,仅在招投标事项可能出现违纪违规时按其职责进行检查。(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标前置的标准手续要求为:立项批复、土地证、资金证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备案表、招标事项核准。(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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