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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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行政法主体•现实生活中,解决任何具体法律问题,首先应找出和明确该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行政法律问题的解决,也是如此。•研究具体行政法律关系问题,首先应从明确该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入手。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案例:某工商所接到举报,位于其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王某新进一批燃气打火灶系假冒伪劣产品。工商所遂派工作人员李某前去核实查处。李某与王某曾因私事生隙而借机报复王某,未经仔细核实便作出查封扣押该批燃气打火灶决定。王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该工商行政管理关系的各方主体(当事人):•1.工商所(管理部门)——行政主体作为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工商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国家对工商户王某进行行政管理。•2.李某(执法人员)——公务员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内部分工,以所属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3.王某(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作为被管理对象,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主体和行为主体•实质主体是行政管理行为的归属者,因而也是该行为的责任承担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主体是直接从事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但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属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因而并不是该管理行为的归属主体,也无需对该管理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主体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享有者•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主体•行政主体表明的是行政管理者在行政法上的一种法律资格或法律身份:•行政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归属者•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是舶来品(20世纪80年代末)•以行政主体概念取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概念,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的需要•实践中:“行政机关”不能涵盖所有享有管理资格的组织•理论研究中:“行政机关”不能准确表明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案情摘要】•2001年中国足球甲B联赛进行过程中,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有严重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精神的情形发生(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陈述)。•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事情发生的真相和在中国足球事业中造成的严重后果,研究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对上述五支俱乐部队做出了处罚。•中国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中对亚泰队的处罚是:取消长春亚泰队晋级甲A的资格,取消长春亚泰队在2001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最后一轮与浙江绿城队比赛中上场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和2002年、2003年的转会资格,并停止主教练2002赛季一年工作。•长春亚泰俱乐部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取消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球队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甲A资格,恢复主教练及受到处罚球员的工作和参赛权利,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球队应该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国足协行政赔偿给该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争议焦点: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依据《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立的惟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足协是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行业主管机关转变而来,它既是注册为社团法人的中国足球协会,同时也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从《体育法》的规定看来,对作为单项竞赛运动的足球运动管理职权赋予给了中国足协。结论:•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惟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对作为单项竞赛运动的足球运动享有行政管理职权。根据中国足协章程以及运动员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足球俱乐部及运动员的处罚权,包括经济处罚、停赛、禁赛处罚等。•“行政机关”不能涵盖实践中所有享有管理资格的主体。•“行政机关”不能准确表明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工商所诉药品监督管理局案【案情简介】•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某药店举报,有药贩推销药材--红参,怀疑是假红参。工商所找到该药贩,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变卖了所扣押药材,所得货款一半入账,另一半被几个干部私分了。•年末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新铺乡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工商所)告行政机关(药品管理局),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不能“官告民”,也不能“官告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发生争议的问题所在:工商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民”抑或“官”行政机关的法律身份•民法上民事主体身份——“民”•行政法上管理者主体身份——“官”“行政机关”不能准确表明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界定:•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对外承担相应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特征(构成要件)1.职权要件依法享有行政职权2.行为要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法律要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形式要件组织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二、比较: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一)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中央: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我国政府系统体系图示政府系统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比较: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行政机关是各行政机构有机构成的综合体。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但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成为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简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二)授权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数量有限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越来越难以承担不断增长的公共管理事务•有些公共管理职能由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承担比行政机关更合适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特点•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且授权通常是有条件的•其存续与行政职权的关系不同。被授权组织不因行政职权被收回而消失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并由其本身对行使所授行政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1)行政机构•某些内部机构:如税务稽查局•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依授权专门成立的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2)事业组织:如高等院校、救助站(3)企业组织:如自来水公司、烟草公司(4)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5)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6)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托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交通协管员四、行政委托(一)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原因•完成既定行政任务的需要•应对应急性行政事务的需要•某些具有专门性、技术性行政事务处理的需要(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有权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不对外承担行使被委托职权范围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不同效果不同责任承担不同承受主体不同(三)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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