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精品二建法规精讲(2)武海峰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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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2016二建法规精讲(二)主讲:武海峰(博士/副教授/律师)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5分左右)第二节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P129-130)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连续1年不定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认定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P149)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P130)必备条款: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护;其他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关系建立(P130)应1个月内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口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P14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P131)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P13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P131)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集体合同(P132)集体合同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P132-133)支付工资的形式:按月以货币形式用人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4)提前通知(无补偿)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4)可随时通知(有补偿)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4)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4)通知型(有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4)随时通知(无补偿)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35)经济性裁员(有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经济性裁员:①企业破产重整的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④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6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P135)不得解除合同具体条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工伤的1、1-4级,完全丧失,保留关系到退休2、5-6级,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除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患病或负伤的(非职业病和工伤)1、在法定医疗期内,不可解除2、医疗期届满的,按照规定可以解除女职工在“三期”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若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若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P13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P136)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1、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P137-138)“包工头”用工模式:违法劳务派遣(合法):——指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P138)劳务管理(P139-14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规定: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自有劳务人员、劳务分包货劳务派遣),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P140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P140)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P141-142)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缩短工作日: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不定时工作日:(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综合计算工作日:交通、铁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职工计件工资时间:加工行业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休假(P142)主要七个法定节假日,共11天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工作、安排法定假日工作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分别为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44-145)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或3级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3级劳动怀孕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于1个增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享受42天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不得安排16都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矿石井下、有毒有害和4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P145-147)养老(个人缴8%,企业缴20%,累计缴15年)P145医疗(个人缴2%,企业缴6%,累计缴25年)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个人缴1%,单位缴2%,缴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1至5年,12个月;5至10年,18个月;10年以上,24个月)P146生育(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P147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P229)(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P229)(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举证(P229)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待遇(P230-231)伤残处理:伤残治疗、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月)、护理费(三级)、致残待遇(三种)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遗属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年度工资20倍)《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题》(2014)规定:P232(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追偿)(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追偿)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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