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宣讲——深圳文化创意企业宣讲会讲座内容税法基本介绍税收优惠的特点税收优惠的方式税收优惠的内容税收优惠的管理过渡期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的特点旧税法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内外差异较大(深圳差异较小)存在较大漏洞(假外资)→新税法规定区域为主,导致加大地区差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五条)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税收优惠的特点税收优惠的格局:区域→产业特点:一、扩大(15%范围由高新区至全国)二、保留(农林牧渔)三、替代(减计收入替代直接减免)四、过渡(特定区域)五、取消(生产性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方式八种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按项目)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所得税额抵扣减免所得税税额抵免税收优惠的管理我局要求所有税收优惠项目均采用事先备案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除外),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1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将备案结果录入征管系统,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税收优惠的管理我局要求对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已经税务机关审批过的过渡期税收优惠,纳税人不必再登记备案。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及报送资料详见我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税收优惠的管理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免税收入的内容国债利息收入。即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但国债转让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财税【2009】122号)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财税【2009】122号)(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免税收入的内容(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税收认定非营利组织认定公益性组织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免税收入的管理前三项:时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备案。有效期:一年。第四项:时限: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效期:五年。减免所得额(按项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减免税项目的同时,又从事应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应与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有效期:从项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年度起,长期。(“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政策要点:一是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二是减免税优惠方式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008.1.1日后政府核准的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应当与企业的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自受让之日起,在减免税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有效期:六年(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时限: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有效期:六年(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含我市)以上科技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备案。有效期: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上年符合条件的可在季度预缴,年度汇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小型微利企业管理年度备案:系统自动备案方式具体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系统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