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党政办公室值班加班补助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相关规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值班加班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值班补助。三、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经办公室负责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办公室负责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四、值班补助标准1.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12小时补助100元。2.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电话开通、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带班值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每12小时补助50元的标准发给值班补助。五、加班补助标准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办公室干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次按2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2.休息日(周六和周日)安排办公室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3.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办公室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发给100元补助。六、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单位以承包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已按有关规定提取承包奖等效益工资的,不再发放加班补助。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对出差、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八、发放值班加班补助,采取办公室申请、分管负责领导审核、审批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九、党政办公室负责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加班工作的管理,从严控制值班加班补助发放。十、本暂行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