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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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与方法第一节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实施合理的价值评定•一、更新观念、端正理念•(一)提高“文化自觉”,克服文化殖民心态•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自知之明是为了增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为适应环境、新时代而进行文化选择时的自主地位。•(二)要更新抢救与保护的观念•人的思想观念对人的社会实践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有怎样的观念就会付诸怎样的行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上,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有了这样的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上,必然缺乏热情与行动。造成这些错误观念的原因,是一些人缺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审视与理性的反思。•(三)克服错误的保护理念•目前,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进行这一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国,一些人头脑中还存在着错误的看法和保护观念,对深入有序的开展保护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碍,我们应该尽快提高思想认识,清除这些思想上的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今后应长期坚持的国策之一,是政府和全社会人民共同参与的浩繁的文化工程,它作为一项文化事业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需要长久地进行下去,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四)在保护方法上,既不能死保而不用,又要避免极端实用主义的倾向。•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把保护对象视为单纯的静止的存在,致使把保护局限在对这种存在的具体保存和维护上,保护者只重视对文化遗产的圈隔固守、采集保存,把原本活态的文化变成固化静止的。尽管不少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把搜集到的文化遗产视为这些珍贵的典籍、资料等,长期不见天日,沉睡在库房里、书架上。长期死保,即使没人翻动,若干年后,也会溃不成书。•要变死保为活保,更重要的是,还要科学地开发和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合理地发展民俗旅游业。云南省民族典型村寨,弥勒县、嵩明县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上,应避免极端实用主义的做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千方百计地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想凭借传统文化之翼腾飞。滥用的如对情歌、抢新郎等。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的放矢•我们应该明确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在历史文化史上、民俗生活史上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的遗产,它不包括民间文化中那些属于糟粕或垃圾的遗留物。就是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鉴别、选择、评价,并不是说不分优劣,一律要实施保护措施并使之新生。面对无比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也应分级甄选出具有不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先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载体。其被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创造力和独特文化品格那一部分,以及这些活态文化赖以存在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使我们民族这条古老深厚的文化生态之河免遭破坏和断流,保证民间文化特异性永存不灭。只有保持民族精神资源的丰富性,才能为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我们的贡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它必须具有民族独特性,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地区文化历史之中。•2.用一定的价值尺度评判、认定它具有的特殊价值。•3.它是创造者智慧的结晶,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同时表现出创造者丰富的想象力和高难度的技艺,是同类文化样式的典范。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本真性•20世纪60年代本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中国5000年文明史留下了无与伦比的文化积淀,不仅有丰富深厚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有多姿多彩的非文化文化遗产。世世代代劳动人民口传心授、约定俗成的活态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民族的根,是现代文化发展的不竭的源泉。其中民间活态文化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是在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常常看到,在全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大力发展民俗旅游,纷纷建起了民俗风情园、民俗度假村、民俗旅游点等,开设旅馆、饭店、卡拉OK厅和商业网点,卖一些民俗工艺仿制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有些地方为了招徕观光旅客,一日数场地进行民俗展示、民间歌舞表演。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地区的民风习俗商品化,例如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的朗德山寨。•二、整体性•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必须要坚持一个重要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其生态环境,例如鄂西北山区的青林寺谜语村和吕家河谜语村、丧葬仪式上的唱歌活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原则既体现在空间向度上,同时也表现在时间向度上。人类文化遗产有有形与无形之分。有形的静态遗存物是固定的、不可再生的,它是一种物化的时间记忆和空间象征;无形文化遗产却是流动的、发展的,它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是流淌于过去、现在和未来整个历史长河中的,它永远处于不断更新与创造之中。•三、可解读性•可解读性是指我们能够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上辨识、解读出它的历史年轮、演变规律,尤其是内在的精神蕴含。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最深厚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态和原始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承载着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图式和价值观念。所以,人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也民族的灵魂、一个民族的根。例如民间剪纸、年画中的抓髻娃娃。•然而,要挖掘和解读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并非易事。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蕴含非常丰富复杂,这是由部分遗产的特点决定的。•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历史性。例如春节的习俗起源于腊祭。•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高度的个性化和独特的传承方式。非物质文化艺术作品,是民间创造者个人智慧的结晶,体现着鲜明的个性特点。例如巫师、歌师、艺人、工匠等。•四、可持续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的事业、系统的文化工程,而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短期任务。只要保护的对象一旦被认识和确认,保护工作就应长久地持续下去,没有时间的期限,我们这一代要保护,下一代还要保护,使这份文化遗产子子孙孙承继下去,并在更新与发展中弘扬光大。•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特别是相关民众的现实需要,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要坚持可持续性原则,就应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首先,保护为主突出了国家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是对过去偏重于使用的方针的一种纠正,是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抢救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抢救室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其次,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福当代,是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科学原则的指导下合理地开发利用,才能保持其长盛不衰的生命力。保护不是封存不动的保存,而是要在活态传承中再现其生机与活力,因此,保护与利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有效地利用可以不断地提升其价值,可以更好地促进保护。如苏州镇湖刺绣。•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各地都在探索采用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明确生产性保护主要适用于传统手工技艺、传统中医中药等类项目,并不适用于一切项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否采取生产性保护,应该采取科学慎重的态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丰富性和多重性,既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又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让山东的潍坊国际风筝节、四川的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河北的吴桥杂技艺术节、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第三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措施•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且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联合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以文化组委员为主的法律起草小组,经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到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草案》具有的主要特点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措施,同时也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订工作。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这部保护法审议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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