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7-36条)•第三章监测与预警(37-47条)•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48-57条)•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58-6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3-68条)•第七章附则(69-70条)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7-36条)•第三章监测与预警(37-47条)•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48-57条)•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58-6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3-68条)•第七章附则(69-70条)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章总则(1-16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一章总则(1-16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一章总则(1-16条)•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7-36条)•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一章总则(1-16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