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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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附件: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1.机构2.人员3.职责3.1国家级3.2省级3.3地(市)级3.4县(区)级3.5乡镇(社区)级3.6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7医疗机构24.基本工作条件4.1设备参考清单4.2房屋参考标准第二章患者发现1.目的2.主要任务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2.2基层网络2.3医疗机构3.工作内容和方法4.肺结核诊断4.1诊断原则4.2肺结核诊断程序4.3肺结核诊断分类4.4结核病分类第三章实验室检查1.目的2.主要任务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2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3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1.4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2乡镇查痰点2.3医疗机构实验室3.工作内容和方法4.质量保证5.生物安全第四章影像学检查1.目的2.主要任务2.1放射技术人员32.2放射诊断人员3.工作环境和内容3.1影像学检查环境3.2影像学检查内容第五章治疗与管理1.目的2.主要任务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2.2基层网络2.3医疗机构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3.1免费化疗对象3.2免费范围3.3治疗管理补助政策4.抗结核治疗方案4.1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4.2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5.管理内容和方法5.1管理方式5.2治疗结果判断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6.1处理原则6.2不良反应的预防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8.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第六章登记报告及监测1.目的2.主要任务2.1国家级2.2省级2.3地(市)级2.4县(区)级42.5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2.6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3.工作内容和方法4.质量控制第七章抗结核药品的管理1.目的2.主要任务2.1国家级2.2省级2.3地(市)级2.4县(区)级3.工作内容和方法第八章健康促进1.目的2.主要任务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国家级2.1.2省级2.1.3地(市)级2.1.4县(区)级2.2基层网络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2.3医疗机构3.工作内容和方法3.1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3.2医务人员3.3公众第九章培训1.目的2.主要任务2.1国家级52.2省级2.3地(市)级2.4县(区)级3.培训对象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3.2医疗机构3.3基层网络4.培训内容5.培训方法第十章督导1.目的2.主要任务3.程序与方法3.1督导前的准备3.2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3.3现场考察、收集资料3.4核实和分析信息3.5现场反馈3.6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4.督导主要内容4.1政府承诺4.2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4.3结核病实验室4.4药品管理工作4.5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4.6健康促进工作4.7培训工作4.8督导工作5.各级督导频度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6.1督导反馈6.2督导报告6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1.机构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2.人员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7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3.1国家级3.1.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3.1.1.3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2.2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3.1.2.3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8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3.1.2.6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2省级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3地(市)级3.3.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3.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3.3.3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3.3.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9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3.3.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4县(区)级3.4.1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4.2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3.4.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3.4.7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3.4.9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10督导检查。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5乡镇(社区)级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3.5.2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3.5.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3.5.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3.6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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