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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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对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要把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推进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进一步方便和引导群众预约就诊(一)规范预约诊疗服务平台。省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辖区医院共享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结合病人管理和随访建立预约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门诊窗口、自助挂号机、医护工作站、基层转诊等多种形式提供预约。不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还是医院自行开展预约,都要尽量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流程,不同平台间或不同预约方式间争取作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预约。(二)扩大开放门诊挂号预约号源。三级医院要逐步增加用于预约的门诊号源,达到绝大部分号源开放给患者预约。到2011年12月底,所有普通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不低于85%的专家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到2012年6月底,原则上所有专家门诊号源全部开放预约。(三)开展分时段预约。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划分时间区间安排患者预约就诊。鼓励缩小时间段和尽可能精确安排患者就诊时间,合理安排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的就诊、检查等,引导患者错峰就医,减少等候时间。原则上所有三级医院2011年底前要实行分时段预约就诊。(四)推进“预约优先”。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预约诊疗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知晓率,明确向患者和社会公众提示“预约优先”。通过电话、网络、服务台等形式为群众提供预约咨询,了解预约诊疗的方式和流程。坚决实行“预约优先”,对预约的患者包括社区和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医院预约转诊的患者要优先安排就诊。三、保障预约诊疗服务顺利开展(一)推广实名制预约。鼓励患者通过身份证明进行实名预约,对实名预约者进一步简化就诊环节。对于用同一身份证明短时间内频繁进行预约者,预约平台要对其是否属于恶意预约进行甄别并作出干预。要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支撑作用,做好实名预约患者身份标识与流程优化工作。(二)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医院要加强对门诊医师的管理,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示医师出诊安排。对可能出现的出诊时间变更情况,要及早安排资历相当的人员做好替诊准备。要规定医师可以变更出诊时间的比例或最多次数,并定期对医师出诊情况进行考评奖惩。(三)有效降低患者爽约比例。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要向社会公众告知关于爽约的约定,制订取消预约的程序。对于连续或间断爽约超过一定次数的人员,预约平台可以进行提示、阶段性锁定。(四)注意隐私保护。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注意保护预约者的信息和隐私。对于第三方合作提供预约平台的,委托方要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双方约定。四、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从本文印发之日起,实行三级医院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可参照执行。各三级医院登陆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网站(http://)的预约诊疗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每月按要求填报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报表(附件),首次于2011年9月5日前逐月填报2011年1-8月情况,从2011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的信息。我部将定期对各省(区、市)三级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专项督导,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好的做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李志强、杜冰电话:010-68791080,68791081传真:010-68792796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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