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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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问题--由问题引发的思考•问题: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特殊之处--条纹量多而杂、三,内在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处理强条与审查要点及其他规范条文之间的关系。问题:强条内涵和外延的阐释既不能太死板,成为条纹的汇编和条纹解释的改写版,又不能偏离条纹太原,尺度不好掌握•强条汇编与个规范单行本不一致,以单行本为准,汇编只是一种工具书--方便使用•印刷错误:7-2-9(表5.2.5)、7-3-9(6.3.3条)、7-3-13(表6.3.7-2)、7-3-14(表11.4.12-1)建标【2014】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对设计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强条的主编太多•《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第八条: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不在解释范围•工程建设的时代特征•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复杂•规范越来越多,条文越来越详细,体系不上仍不完备;圆圈的圆圈--矛盾越来越多。学者观点越来越难以统一•管理越来越细致--质量没有质的提升•强条之惑•无论是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还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强条的理解、掌握和执行往往容易走极端--要么台中市,要么不当回事•强条本身存在模糊性与工程设计要求的准确性之间的本质矛盾。•法律语言中存在许多词,他们所指对象模糊,我们找不出他们与客观事物的一对一的、直接而明确的关系。如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延性、不规则等,难以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述清楚•规范条文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混合体。如:8度(0.2g)抗震设防区砖混结构最大高度限值为18m。18.01m可否?18.1m可否?......目前常以18.49m为界,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来执行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还是对规范应有之意的曲解?•规范是有灵魂的•最大适应高度18m,是体现立法语言应有的模糊性,由18m(不是18.0m)隐身和演变为18.49m的绝对界限,就没有任何模糊空间,但违背了规范条文应有的尊严--这种二次约定是没必要的,科学上也是没有足够说服人的理由。规范条文理解的不同引发的争议•角柱箍筋加密区的设置问题--审图意见不一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9条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式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以及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数字的书写规范•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必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两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加顿号“、”。•一定要注意区分两个数字并列连用不是表示概数而是表示确定数字的情形。工程家与工程师•国内工程哲学家倡导者,哲学家李伯聪教授认为应设立国家工程师节,并肩工程师改称为工程家结构设计部分强条的分类•1.明确基本程序及其任务、要求•2.提出对设计和施工的基本要求•3.设定结构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4.分级与设限•5.规定设计基本参数的选取•6.设定必须的计算环节及内涵--确保结构计算的正确性及完整性--不漏项•7.材料与构造(一)明确基本程序及任务、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0.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法的文件(图件)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或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3)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和设施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是指建筑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对应的烈度)表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2.2(普条)给出了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即:加速度为0.05g为6度设防、加速度为0.10g和0.15g为7度设防、加速度为0.20g和0.30g为8度设防、加速度为0.40g为9度设防、加速度大于0.40g为高于9度设防,其抗震设计应专门研究。•为方便使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在附录A中给出了县级及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对勘察的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1.0.3条: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高层建筑箱型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第3.0.3条: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场地和地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5.7.2在抗震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5.7.10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还应根据各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液化土和软土地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2条: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出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涂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粘土•说明:除4.3.4条中已有规定外,2010版修订拟明确液化判别所考虑的深度范围为地面下20m检查与检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0.2.14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受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有的甲方不愿做)•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结和经验确定。•10.2.10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10.3.2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鉴定:加固的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1.0.3条: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的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第3.0.3条: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基槽检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0.2.1基槽(坑)开挖倒地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柔软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200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4.4条:(5)基础设计说明应包括持力层验槽要求•条文说明:•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坑)的重点:1.当持力土层的顶板标高有较大的起伏变化时2.基础范围内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因类型的地层时3.基础范围内存在局部异常土质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迹遗址时4.基础范围内育有断层破碎带、柔软岩脉以及湮废河、湖、沟、坑等不良地质条件时5.在雨季或冬季等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基地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容许误差,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一般情况下,槽(坑)底标高的偏差应控制在0mm--50mm范围内;平面尺寸,有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测,长、宽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验槽(坑)方法易采用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当持力层下埋藏有下卧砂层而承压水头高于基底时,则不宜进行钎探,以免造成涵砂。沉降变形观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以及建筑物•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4加层、扩建建筑物•5受临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6采用新型基础或形形结构的建筑物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4.3.3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查工作布置•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沿途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类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在结构设计文件中的体现•1.结构计算简图应与结构实际状况相一致且计算结果满足规范的要求•2设计图中实际选用的构件截面、材料强度等级及实际配筋量等不得小于计算值•3抗争构造措施如柱、强的轴压比限值(要点)、梁柱箍筋加密区、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设置(要点)等满足规范要求--有不同的看法:混凝土规范组构建本身的强度,实际审查中有扩大化抗震设计对场地的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1.9场地掩饰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力、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4.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平方千米。注意:场地类别划分,不要误为“场地土类别”划分•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直接引起的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和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局部地形地貌的放大作用等。为了减轻场地造成的地震灾害、保证勘察质量能满足抗震设计的需要,抗规提出了场地选择的强制性要求。设计规范对施工的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设定结构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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