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环节税款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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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环节税款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彤一、药品零售环节税款征收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宣传空洞,纳税意识淡薄。医药关乎国计民生,长期以来受国家药品政策统管较严,可在税收管理上许多地方还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从客观上讲,很大原因还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很少对该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为数众多的医药经营者对税法知识了解很少,更不用说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甚至有些药品零售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者个人认为药品零售环节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普遍存在着“医药经营不受税务管理”、“买卖药品不用纳税”等认识误区。从主观上讲,受利益牵动,一些药品零售经营者偷逃税心理作祟,钻税收管理空子,借公司统一报帐管理和企业改制之机,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给国家带来一定损失。(二)分支机构较多,实为个体经营。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事医药经营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特别是医药经营行业推行GSP认证,对医药经营的资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挂靠在国营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名下,难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据调查,国营医药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较多,其经营人员大多是国营医药企业分流人员,另外招聘一些有药剂师资格的人员,挂靠在其下,名为国营、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经营。2第一,承包经营后,承包人更多地关心能否履行合同和自身利益,发包人考虑的是如何收取承包费,在他们看来,正常的财务核算并不重要,不过是仅供掌握实际情况和调整承包基数的一种形式。第二,大多数承包合同将税收包含之内,有悖于税收政策,不利于增值税据实征收管理。第三,每个承包经营者都是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货有很大的机动性和选择性,进什么货、进多少货完全取决于自己,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等四,承包期与纳税申报日期不一致,经营者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停业、转包或合同到期,税务机关不利控管,二者差异容易造成管理漏洞。(三)票据把关不严,发票管理混乱。医药公司多年来使用发票以自印发票为主,所属机构(含挂靠单位)使用发票均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分支机构和个人承包者向医药公司购买。据调查,许多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存在正规发票应用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个人购药消费索取发票意识不强,致使医药零售环节存在大量不开发票的经营业务。部分医药经营者还存在使用自印发票、以“提货单”或“调拨单”等自制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使用等现象;有的普通发票的填开质量差,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单价栏空白,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有的该用票不用票,该开票不开票,转借代开发票,旧票重用,涂改票面,大头小尾开票等。3(四)帐目核算不严,核定定额偏低。一方面,医药系统名义上的下属分支机构只设立日销货清单和月进项税表,根本没有总帐、明细帐、销货帐、现金帐和库存帐,帐目残缺,核算不严,基础管理不牢,在源头上不能为增值税核算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名义上为报帐制统一核算,实际上是一种极其松散、极不严密的管理形式,它只根据各分支机构每月一次报送的数字抵扣税款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由于绝大多数药店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或未主动向税收管理人员提供经营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由于对药品零售经营者的实际销售数据掌握不实,再加上对该行业的经营特点不清楚,造成药品零售行业定额普遍偏低或者按照达不到起征点户管理。(五)税源管理缺位,税款征收乏力。医药行业经营形式多样化,经营渠道复杂化,使税务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基层国税人员对医药零售环节的税收管理认识偏差,认为医药经营是公益事业,税收管理可管可不管,思想上产生了放松管理情绪。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在企业改制和经营形式变化后,不积极探索医药行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形成了人为性管理漏洞,忽视了重要的税收增长点。二、建议及对策4(一)大力提高认识,强化户籍管理。税务部门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要重视药品零售环节税收漏洞,加强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零售环节第一手资料,强化税务登记管理。税收管理员要根据从工商、地税等部门按季交换提取的户籍信息加强日常巡查、实地核查,建立健全药品零售经营者户籍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各类动态信息。(二)针对行业特点,加强税法宣传。要加强对药品零售行业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提高药品零售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或个人的纳税意识。针对该行业特点,采取上门进店的形式逐一向他们宣传税收政策,使每个经营者学税法、懂税法、用税法,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纳税申报,通过税收政策的辅导、咨询,以优质服务提高药品零售经营者纳税遵从度。(三)改进管理方式,减少税收流失。1、对有建帐基础的,账目核算比较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方式督促其自行申报纳税。2、对公医定点药店不能按帐纳税的实行“定额加公医”的管理办法,即将所有的公医定点药店的定额核定为现金销售部分,不包括用公费医疗证下账部分。其在社保局结算的销售收入按月向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不得减出定额,定额加社保局结账取得的销售收入达起征点,全额征税。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社保局的报账数进行核对。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外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纳入征管范围,照章纳税。5(四)加强信息采集,强化纳税评估。1、结合医药零售行业特点,除对药店经营地段、门店面积、装修造价、用工人数、经营时间、普特药数量等基本定税信息进行实地核定外,还从派出所和医保中心采集常住人口数和全县持医保卡人数、基本医保费充卡金额及分布等信息,适时掌握药品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纳入药店定税的参考指数,尽量掌握医药零售行业征税的准确性和合理性。2、加强与市医保办的协作,开展医保信息对应药品零售商店的销售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工作。利用征管系统,归集药品零售商店的销售申报收入,筛选税负低、发票疑点多的药品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与医保办实际支付的医保资金进行合理性比对,重点检查申报收入小于医保资金拨付的企业,堵塞隐匿收入漏洞。3、对从事医药零售行业的纳税人税源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逐月分析医药零售业纳税情况,对税负偏低和销售额明显下降的纳税户,及时纳入评估对象,并约谈纳税户要求说明理由,从而达到对药品零售经营者的提醒和警示作用。(五)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税网络。一是加强与工商、药监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形成强化医药行业税收征管的合力;二是积极与社保部门协调,建立公医定点药店分户台账,并按月将结账信息向税务机关反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掌握各药品零售经营者进货渠道、进货量以及医保刷卡金额等,作为掌握税源的重要依据。6(六)推行以票管税,严格加强监控。结合医药零售行业特点,在该行业中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在医药零售业积极推广税控收银设备,集中收银,实行读卡报税,有效的杜绝纳税人“不要发票”、“给发票难”甚至“给假发票”的情况,减少申报不实的现象,更好方便管理,以便真正达到“以票控税”堵漏增收的目的。作者单位:定陶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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