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1-共147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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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讲座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火灾形势平稳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了罚款、关停及拘留的法律措施,并对突出火灾隐患实施公布曝光,有利的震慑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进一步净化了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检查中虽然发现并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社会面仍然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问题。呈现一下几个特点:1、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仍比较严重。2019年,全市发生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厅舞厅、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949起,直接财产损失1709万元。2、物资贮存场所及各类堆场火灾突出。2019年,全市发生在物资贮存场所及各类堆场的火灾445起,直接财产损失285万元,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是近几年来最多的一年。4月11日,广东省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因叉抱车司机在2、3号打理车间通道东面搬运纸卷过程中,车体撞击电缆桥架,造成电缆脱落短路引燃纸卷。过火面积4万平方米,工厂所有废纸、成品纸几乎全被烧尽,直接财产损失4724万元。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非法营业的小经营场所火灾所占比例较大。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非法开办的家庭小作坊、小美容院、小游戏厅等共发生火灾255起,直接财产损失165.5万元。2019年12月18日下午2点7分,寿光市文化广场沿街一婚纱影楼因内部装修引发火灾,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4、城乡居民住宅火灾呈多发态势。老旧居民区隐患严重。新《消防法》的出台,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原《消防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一、《消防法》的修订背景及修订的简要情况。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消防法》的修订背景及修订的简要情况。2019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变化:(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反映了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和客观规律。(二)改革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三)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视。(四)加强和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五)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了依据;增加了鼓励、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引导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灾风险和解决灾后赔偿问题。(六)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二部分《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我国消防法律体系消防管理法规(注)消防技术法规(注)消防法律(消防法)地方性消防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注)消防产品标准体系消防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消防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标准(注)行业标准(注)地方标准(注)(一)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消防法律是2019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规的法主要依据。2、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3、地方性消防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山东省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4、消防规章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二)消防技术法规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一是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二是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与原《消防法》相比,在体例上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0条,规定更加切合实际,内容更加丰富完善。一是规定了立法宗旨,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三是规定了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四是规定了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在立法宗旨方面,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本条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义务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即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赋予的义务具有国家强制力,公民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条为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和组织群众开展防火、灭火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3)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4)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5)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7)一是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三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四是规定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求;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六是规定了农村消防工作和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七是规定了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等。(第11条、第13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10、13条)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12条、第13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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