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2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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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等基本概念2、城市规划的制定3、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节概述一、基本概念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根据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2、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3、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为了调整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规范的总称。二、城市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法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施行。2、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2)人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二、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5、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延伸三、城市规划的种类1、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概念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2)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编制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2、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四、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一)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3)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批。(4)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按行政管辖的原则由上一级政府审批。(5)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政府审批。2、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3、城市规划的调整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一、城市规划实施的概念城市规划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二、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部门审批的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想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的政法度地管理部门的申请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提出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违法责任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退回。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4、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海南美伦公司原企业用地因市政府修建二环路被征用。1994年3月2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15号文《关于补偿美伦公司用地的预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根据规划局预选址意见,市政府做出了市府75号文同意在二环路旁安排2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其今后建厂用地,四至与预选址意见相同。1994年5月1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63号文,正式同意选址,性质为商业用地,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美伦公司采取边报建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美伦公司携带政府有关文件多次申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领导认为美伦公司建厂占用河道,加之领导意见不一致,一直未批准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美伦公司于1995年建成一栋住宅楼和一栋门房,两栋建筑面积为1163平方米。1996年4月25日市土地局为该企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1999年6月7日市规划局做出规罚字[99004]号拆除两栋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书,美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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