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6-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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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南京工业大学2■6.1工程建设标准■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6.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6.1工程建设标准1、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指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再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4案例1:•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复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第15-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符合要求。•根据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全部合格。•问题:(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5分析:•(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2)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6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7案例2:•200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问题:(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8分析:•(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根据《建筑法》等顶我给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分依法作出处罚。9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图施工,遵守标准–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10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前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送检)1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1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的管理–(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3)建设工程的返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不同于保修(保修是竣工验收合格后)。13案例3:•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队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问题:(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14分析:•(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时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坚持原则,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督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156.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应当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6(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7案例4:•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作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久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问题:(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18分析:•(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见地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3)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19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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