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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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修订基本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内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一、《食品安全法》修订基本情况(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二)《食品安全法》修订理念思路(三)《食品安全法》修订主要内容(四)《食品安全法》修订特点(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1、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机制的需要。2、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3、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二)《食品安全法》修订理念和思路1、基本理念(第3条)•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2、总体思路(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5)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通过产品注册、备案等措施,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6)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发挥法律的重典治乱威慑作用。(7)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的关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做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北京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具体部署。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新《食品安全法》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三)《食品安全法》修订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构建: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5、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诸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6、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7、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四)《食品安全法》修订特点一是主体责任落实更加明确新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是社会共治理念更加深入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五十五条......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三是法律责任体系更加全面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三、《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四川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许可要求第三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三)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三十三条)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距离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四)禁止性要求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34条)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14、学校食堂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五)管理要求1、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六)学校食堂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餐饮许可审查规范》、《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教〔2013〕3号)等规定:1、食堂(伙房)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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