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第六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三)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的经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的经历。第七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四)本人学历证明。第八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担任机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二)申请L1类驾驶证时,L2类驾驶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已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已担任轨道车或接触网作业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公里以上。第九条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应当同时提交近6个月内出具的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报告。第十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J5、J6、L2或L3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中的一种。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跨系列申请增驾时,按初次申请条件办理。第三章考试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试机构,具体承办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一)拟定考试管理办法和驾驶适应性测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建设考试题库,并不断补充完善;(三)审核确定考试报名点,组织考试报名;(四)审核申请人资格,组织考试;(五)代办核发驾驶证。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第十三条考试报名点应当对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理论考试准考证。第十四条申请人领取理论考试准考证时,应当出示前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考试报名点应当留存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和驾驶证(申请增驾时)的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并转交所在企业存入个人技术档案。考试报名点应当场采集申请人照片和指纹,及时传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RCDIS,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幅面规格为20x25mm,大小约100K,采用JPEG格式。指纹采集要求:采集左、右手大拇指指纹,图像清晰,无畸变,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考试具体承办单位、驾驶适应性测试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培训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理论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实作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基本项目,考试具体承办单位编制评分标准提交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十七条理论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理论考试日期的,应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同意。实作考试日期由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在考试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所在企业。第十八条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第十九条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向考试报名点提交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参加实作考试。第二十条考试报名点对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实作考试准考证。机车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和经审查合格的跟车练习记录参加实作考试。第二十一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第二十二条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试题按机密件管理。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由考试机构保存,并将电子扫描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汇总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后(格式见附件3),在指定网站公布成绩供申请人查询。公布成绩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合格申请人员发放相应类别的驾驶证。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每次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第四章驾驶证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驾驶证的监制和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记载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二)签注内容: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发机关印章。第二十七条驾驶证应当设置防伪标识,对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做电子记录并具备视读和机读功能。推广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驾驶证实行全国统一联网管理,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考试记录、驾驶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及经办人员信息等,逐步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送与查询。第二十八条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第三十条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损毁或驾驶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第三十一条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三)已持有的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五)符合第十四条要求拍摄的本人近期照片。尚未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本人指纹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指纹信息。申请补发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十二条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型的,可比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换证。第三十三条补发的驾驶证正面右上角作“补”字标记。补发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与原证一致。第三十四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换证或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5、附件6、附件7)汇总后按季度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换证或补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和企业管理驾驶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六条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情况;(三)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对聘用的驾驶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本条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持证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包括持证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退休、限制行为能力影响驾驶的、吸食或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三)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按季度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格式见附件8、附件9)。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监督检查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中电子存档材料保存期限为长期;其他纸质材料的保存期限为6年。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未明确要求为原件或复印件的,所提交材料应当为电子扫描件。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文电中相关内容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式样2.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