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煤矿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二、重大危险源矿井的分类•三、重大危险源级别的划分及其依据•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其内容•六、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定职责•七、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法定职责•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其他行政法规、标准规定的单元。••二、重大危险源矿井的分类•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于开采易自燃单一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三、重大危险源级别的划分及其依据•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将重大危险源划分四级:•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4)重大危险源等级;•(5)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6)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其内容•1、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要求•(1)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后要落实其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内容•(1)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2)危险辨识与评价;•(3)应急设备与设施;•(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与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六、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定职责(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2、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其管理档案。登记建档范围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并在每3年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保送到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上报给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要及时上报核销。•3、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4、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5、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6、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险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7、应每3年至少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上报给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加强其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9、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查,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1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1、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七、县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法定职责•1、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其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2、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3、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八、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4)重大危险源设备危害、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5)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6)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7)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8)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9)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10)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2)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九、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1)责令生产单位立即整改;•(2)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3)难以立即整顿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地防范、监控措施。•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分类•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监管法定职责•三、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事故隐患的监管法定职责•一、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分类•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得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出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出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电子稿特别规定..\煤矿法律26个文件•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监管法定职责•1、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4、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5、生产单位要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7、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8、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查前或排出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9、要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同时还要这些部门报告。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是:•(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是:•(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质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及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有生产单位(车间、区队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11、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12、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检举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因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13、要积极配合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工作,不的拒绝和阻挠。•1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15、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单位应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三、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事故隐患的监管法定职责•1、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3、地方人民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下达整改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6、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9、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10、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结束前,要加强督办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证。•1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