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库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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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库工作制度1、医疗机构药库是药品供应的中心,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和化学试剂、消毒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2、在药库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收受药品回扣或其它变相回扣。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批后,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4、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印鉴卡(证)和申购单,到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5、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在药品保管上实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库)、专账、专册、专用处方。6、应经常保持药品库内,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做到“五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霉变;常温库、低温库、冷藏库每日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7、药品应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并有明确的标识。8、药品入库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有无生产合格证和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应统一、分类保管,以备查。严禁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进入内。9、药品库房应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包括:手工账目和计算机账目),并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应定期盘点库存,并将盘库情况和结果详细记录。10、管账与管物、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应该分别由专人担任。11、各种账册、入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应分类妥善保管,保留三年以备查,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有记录。12、药品库应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做与工作无关的事。13、应单独设置化学危险品库房,用于存放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和医疗用消毒剂。库房内外应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和防爆器材,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14、药品库房应划有专门的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品区,分别存放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待退药品。药品采购工作制度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医疗用消毒剂和所用的试剂应由药房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2、药房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年,最多不应超过3年。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5、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6、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7、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临床医师申请填写特需申请表(格式由各医疗机构自拟),经科主任签字,药房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1、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2、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进货单据等,整理签字,交账目管理员登记入账,打印出药品“入库凭证”。保管员将“入库凭证”和随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以备查。3、药品入库后,应及时归类入位。药品摆放时应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外。4、药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调整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期药品先出原则。5、应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药品质量监控制度1、药房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2、药房应设置药品制剂检验室,负责日常药品及制剂的质量检测工作。3、应定期抽验购入药品的质量。检查药品库质量管理情况,有无过期、变质药品和制剂,并做好检查记录。4、定期对临床科室的备用基数药品、急救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沟通,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5、药房或药学部应定期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分析讨论,对期间发生的药品或制剂质量问题,及重大质量技术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做好落实,并有详实的记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1、“印鉴卡”的管理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3、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备案。6、药品的领发各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8、管帐人员交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房。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10、药品销毁管理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和院保卫处,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12、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1、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2、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3、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4、专用帐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5、遵循专用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年。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8、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院消毒灭菌药械管理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2、感染管理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委员会。3、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采购。4、医院自配消毒药剂时,应建立消毒剂使用登记册,登记配置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操作人姓名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配制。5、使用可使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药械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消毒药械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6、禁止使用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的消毒、灭菌药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1、医院所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试用。2、医院购入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3、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三类)或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4、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1)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一致,查查每箱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产品的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示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药应有中文标识。5、采购部门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卫生用品的采购制度,专人负责登记账册,记录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产品批号、消毒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每次订货与到货时间、供需双方经办人签名等。6、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7、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存放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5—30cm,距天花板50cm,距墙壁5cm,按失效期的先后顺序码放,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8、临床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详细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标准,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不洁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医院感染科报告。9、使用时如有热源反应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医院感染科或药剂科或采购部门。10、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货处理。11、一次性医疗用品应一次性使用。12、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暂存、转运和最终处理,禁止回流市场。13、医院感染科须会同医院后勤部门对一次性使用无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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