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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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2、特征:⑴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⑵用益物权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物为前提。包括两层含义:①用益物权只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为他物权的一种;②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只有实际占有了标的物,用益物权人才能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⑶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期限性、与担保物权的依附性不同。⑷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⑸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3、社会意义⑴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⑵能够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需求⑶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用益物权案例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86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4.2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1998年,其中三间房屋因年久倒塌。2000年,该地段因城市规划为金融区,房价猛涨。李某要求回赎,但在三间房屋倒塌的损失和回赎价格上发生争议。【用益物权案例解析】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一)形成和发展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可以将特许物权涵盖在用益物权体系)(二)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P173海域使用权(三)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1、用益物权基本内容:⑴用益物权标的物:不动产及自然资源⑵用益物权内容: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2、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不能仅补偿所有权人)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二节特许物权概述特许物权实质上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标的物是土地之外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一、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特许物权的概念特许物权是指经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一种物权(准物权)。(二)意义:1、当代社会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利用多元化的需要2、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发的需要(三)特许物权的特征特许物权相对一般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2、其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如采矿权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如水资源的多主体使用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意义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一)性质理论争议: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纳的观点)3、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权(二)法律地位:1、属于民事权利2、属于物权范畴和用益物权范畴3、区别于一般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此作了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一、海域使用权:(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此作了规定。2、特征⑴其客体是海域。*海域包括:中国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据此,我国的内水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台湾海峡是我国的内海。内水→领海→毗连区→经济专属区(200海里)⑵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派生性⑶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1、取得方式:均需登记⑴申请取得:由县级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⑵招标取得:由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实施招标⑶拍卖取得:由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拍卖2、有偿使用:缴纳海域使用金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⑴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⑵减免使用费情形: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养殖用海。3、免费使用情形: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三)使用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1、养殖用海十五年;2、拆船用海二十年;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四)海域使用权的效力1、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⑴海域占有权⑵使用收益权⑶使用权处分权:转让、继承和设定抵押2、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行海洋基础测绘⑵发现使用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⑶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⑷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⑸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⑹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二、采矿权我国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对此进行了规定。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一)采矿权的概念采矿权,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自然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开采矿产资源,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特许物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二)采矿权的具体规则1、须获得行政许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权:(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2、采矿权有偿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3、采矿权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4、受行政机关监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采矿权流转受到限制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我国物权法目前并没有放开采矿权的流转。三、取水权我国《物权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使用作了全面规定。(一)取水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依法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2、特征:⑴取水权的客体为水资源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⑵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⑶取水权获得须经行政许可(二)取水权的取得1、以许可取得和有偿使用为原则⑴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⑵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以无需许可和无偿用水为例外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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