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工程跟踪审计的合理定位三、工程变更与签证审计的注意要点四、工程结算审计的结论与争议五、不同审计主体在工程审计中的关注点二、工程跟踪审计的关键内容角色定位:跟踪审计VS跟踪管理功能定位:批判性VS建设性。这次跟踪审计通过对施工图预算、工程量变更等内容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设计方案的投资优化设计变更的投资优化招标定价的优化设计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变更与签证结算审计(下节专题介绍)【延伸思考】‘清单单价合同’结算时发现投标清单增加了几项招标清单没有的内容,但图纸中有这几项内容,且这些内容实际发生了,问如何结算?若是‘清单总价合同’,发生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呢?某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竣工时发现清单内有一部分铝板吊顶在图纸没有,因为图纸上没有这部分铝板吊顶所以我们也没有施工,请问这部分铝板费用在审计时能不能被扣掉?(2010房建版标准招标范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2.3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上海某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的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人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你认为应该给予承包商补偿吗?(13清规)9.3.3若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1+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P1×(1+15%)调整。若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1-L)×(1-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P1)×(1-L)×(1-15%)调整。……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3清规)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若类似价格畸高畸低,就不属合理范围,也就不可参考!当然,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参考,不能任意理解“可”与“可不”!【案例:参考“综合单价”】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变更后路面的单价如何确定?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价格,本案中协商单价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以定额单价为基础定价: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加权定价法:80+120/5=104(元/M2)你认为该怎么确定单价?为什么?【案例:参考“综合单价分析”】某市政道路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地沟,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申报地沟综合单价,监理单位核定的地沟综合单价为376元/m。审计组发现:地沟分项在合同中有类似项目,但报审资料核定的地沟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材料等计取方式与原报价书不一致,审计人员经测算得出地沟综合单价为175元/m。审计组将审计意见及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并得到三方认可,核减节约121.87万元。【分析】本案例中变更项目和原合同项目类似,且使用到某种同样材料,但原合同中此材料价格报得低,故变更计价时承包商按材料市场价计取申报,但这个不符合变更计价原则2)的精神!若变更项目和原合同项目类似,但所使用的材料有所不同(如品牌、规格等不同),此时变更计价时应按材料市场价计取。——这就是“把综合单价中人机费报高一点,材料费报低一点”常常会被投标人用作报价策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与应当?——示范性与强制性?(13清规)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能准确计量的事项:现场核认工程量,事前或事后核商单价(类似于“无图纸的工程变更”处理——变更计价原则)不能准确计量的事项:现场核认资源消耗量,事前或事后核商资源单价(明确单价内涵——“采购原价”VS“到现场价”VS“计日工价”)少数不能准确计量且核对资源消耗量困难的事项:事前或事后核商包干总价(明确事项总价内涵——规费税金是否涵盖)【审计实例:签证价格合理性】某旧桥拆除工程审计,现场签证约定包干价二十万元,事后审计发现承包人实际花了十万就解决了。事后审计能核减价款吗?跟踪审计呢?【审计实例:有“中国特色”的签证补偿】2010年公司投资新建的一条供热干线,招投标时中标价是350万元,合同价款签订为固定总价。现在竣工结算,主工作量比如管道安装,人井砌筑,阀门安装都与招标接近。但路上拆除路面,电杆,临时措施等等的签证却高达800万元。施工方解释说当时图纸不完整,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问:我公司对这样的签证是否予以承认结算,与合同是否违背?如果与合同相违背但公司要支付这笔工程款该怎么做?个人观点:我觉得现场签证800万元应该分成两块:一块是应予以承认的,就是说确实如承包商所言是由业主原因造成的,这块关键是对真实性进行审计了,如有无高估冒算;另一块就是不应该予以承认的,也就是说与合同是违背的,针对这块招投标法是要求“责令改正”的。比如说,你谈到的拆除路面、电杆,这个若是招标踏勘现场时能看见的,就不应该另行签证,因为应该包含在报价中。当然,签证是不是和原合同违背,这个是需要审计方去举证的,若审计能拿出充分的证据,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呢?如果公司管理方坚持支付的话,审计完全可以把审计意见提交公司上层啊。【案例:有“中国特色”的索赔】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价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已过,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分析:【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案例:“审计(打开)结论”不被接受】审计结论900万,几方交换意见时承包商认为审计核减额太大,不接受,请审计人员再让20万,否则拒绝在核定单上签字。问:如果承包商不签字的话,审计机关可否单方面出具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有约束力吗?900采用审计结论920采用承包商主张910采用鉴定结论“纠纷结论”建设单位主张以审计结论(900)和承包商结算,若承包商若不同意按审计结论结算,双方(业主和承包商)可以按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来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当然,最终有约束力的争议处理结果(即“合同结论”)不一定与审计结论一致!《2004法释14号》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思考】承包方送审造价中存在漏算少算情况,审计方可以“主动核增”吗?【案例:高估冒算的遏制机制】某施工合同规定:核减额超过5%,审计费由送审方支付。该工程送审价1000万,审计收费为核减额的8%。承包商中介审计机构如实申报虚假多报较真(有能力有动力)不真较真(动力或能力不够)关注内容不同权利边界不同【思考】内审机构能否对承包商与本单位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调查?《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审计机关)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内审机构的权利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