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教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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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教育法制学习目的是了解教育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办学过程中会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学校事故应该如何处理。重要知识点:1、名解:法律责任、学校事故、法律救济、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2、简答: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几个基本层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事故侵全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节教育与法律一、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1、教育的国家化**(名词解释P393)19世纪下叶,为了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一趋势,在教育史上被叫做教育的国家化。2、教育权结构的历史性转换的标志**(多选题p393)(1)教育管理的国家化(2)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二、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1、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厂法。(单选题P395)2、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多选题P395)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1、已颁布的七部教育法**(单选题P396)(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80年)(7)《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2、当前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层次**(简答题p397)四层次六部门:(1)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单选题p397)(2)部门教育法: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3)教育行政法规: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主体,由国务院制定。(单选题p397)(4)地方性教育法规、条例、规章。第二节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多选p398-399)在学校领域中,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学校与政府:不对等性。2、学校与社会: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与社会的关系。3、学校与教师:不对等性。4、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题P400)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两类:1、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简答p400-401)1、权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请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一)教师法律地位**(单选p401)1993年《教师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简答题P401-403)1、教师的权利教师除了享有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一般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的义务教师除了必须承担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一般义务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四、学生的法律地位**(多选题p402)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国家公民、受教育者、未成年人。第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说(一)法律责任的定义**(名词解释p405)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二)法律责任的分类**(多选题P405)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单选题P407)2、这种行政法律责任有三个基本特征(多选题407-408)(1)承担主体的多重性。(2)承担的相互性。(3)追究机关及程序的多元性。3、学校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多选题P408-409)4、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多选题409-411)(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2)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3)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第四节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学校事故的含义**(名词解释p414)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二、学校事故的特征**(简答题p415)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三、学校事故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单选题p415-416)**四、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主要有: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多选题p417)第五节法律救济概说及主要制度一、法律救济的定义**(名词解释P423)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补救。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1、在教育领域中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多选题p424)2、教师申诉制度**(名词解释P42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3、学生申诉制度**(名词解释P424-425)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4、学生申诉的条件**(多选题P425)(1)提出申诉的人必须不服处分或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3)提出申诉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受理范围之内。(4)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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