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国际经济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8分,共40分)1、商人习惯法答:对于何谓商人习惯法,人们往往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施米托夫教授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再到法律。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2、推定全损答: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3、倾销[答: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4、排它许可协议答:许可协议的一种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许可方自己仍可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5、国际重叠征税BOT答: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答: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表现。答:(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的单向权利限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施加于受让方的限制,广义上有三种类型:出让方对受让方限制、受让方对出让方限制、国家依主权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所指的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限制。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交易的双方平等协商,就协商一致的结果达成协议,但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往往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限制性条款限制处于劣势的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以合同这种表面平等的形式,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削弱竞争,以满足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2).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实施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行为。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如果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受让方在某些方面所做的限制,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技术出让方若是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侵犯技术受让方的权益所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3).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为获取最大利润,凭借其专有技术的合法独占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专有技术所有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享有合法独占权,但是如果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向自己购买并无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转让技术的条件,并将该条件规定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出让方的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合法的独占权的范围,而且构成了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既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技术受让方权利,也给国际技术贸易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3、简述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答: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一)产业和贸易政策(二)政府服务政策(三)金融支持(四)外汇管理(五)税收政策(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4、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哪些?答:(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1.避免成为居民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三、论述题(共20分)1、试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促进国际的双边条约。其特征在于专门适用于投资,并确认了国家有关外贸立法的有效性。这类协定涵盖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一般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东道国政府应公平合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在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非歧视性的待遇。2、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收,如基于国家利益必须征收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3、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也有些东道国通过协定规定可兑换成外汇的款项范围和外汇汇回的限额。4、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一般规定了争议的性质、范围及解决的方式或途径。以上方面为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及主要内容。近年来,这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是扩大了投资适用范围和强调投资准入权的问题。根据WTO199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统计,近年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表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协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投资的范围,例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各种具体形式;第二是投资准入问题,即所开放的投资领域,尤其是投资市场自由化问题;第三是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标准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包括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是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指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反映出这样一种新趋势: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方面,而非或很少涉及投资国及投资者的义务问题。投资保险协议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一种不涉及投资待遇,而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等有关事项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