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3月1日的题词体现了我国防灾减灾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准则,其要旨在于突出预防性思维,防患于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及解读(节选)•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即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地方针、原则、制度的规定。•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消防工作中,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包括健全消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注意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社会的抗衡火灾能力。•“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贯彻预防为主的同时,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高救火能力。•2、消防工作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法各负其责。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有关预防火灾的义务,包括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的规定。•1、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执行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消防设计。比如,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2、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修订前的《消防法》规定,所有消防设计文件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这种审核属于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许可。修订后《消防法》规定,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不再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查结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规定。•这里的“审核”是事前审核,是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审核不合格、抽查不合格不得或停止施工的规定。是针对本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验收、抽查的规定。•消防验收有两种方式:消防设计需要审核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是事后抽查的,由建设单位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解读: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消防安全检查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不同于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㈠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㈢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㈣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本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是对所有单位的要求,是一项普遍性的规定,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单位全面负责”原则的具体落实。•第十六条详细解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详细解读:•首先,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工作的具体内容之一,它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起一套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只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照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其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而依据科学规律、机器设备、现场环境、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客观状况制度的安全操作规则和程序。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没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再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1)组织机构:有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详细解读:•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配置。•第二,各单位除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外,还应当设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标志。•第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检查和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能够充分发挥其预防和扑灭火灾的作用。各单位除自己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外,还可以委托获得资质的专业维修企业进行检验、维修保养。•“(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详细解读:•为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有必要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可以委托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详细解读:•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详细解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组织机构、报警、接警程序、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进行实地模拟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实战能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详细解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