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3为建设蓟县新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偿范围县政府决定搬迁的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和于桥水库库区村及此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二、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三、补偿对象(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坐北朝南用于居住的主房。(二)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的除主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含倒房、厢房、背包等)。(三)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四)经批准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和附着物等。(五)青苗、畜禽。(六)需要搬迁的依法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四、补偿标准(一)房屋:1、简易房:100元/平方米至600元/平方米。2、砖木结构:600元/平方米至1200元/平方米。3、砖混、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至1500元/平方米。4、选择产权置换的主房,不评不补,只对其装修予以补偿。(二)装修:100元/平方米至400元/平方米。(三)附着物、青苗、畜禽等:参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规定价格确定。(四)依法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种养专业户,因搬迁造成的倒运费、安装调试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由县物价认证中心予以评估。(五)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与租赁人自行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后,按规定分别给予补偿。五、补偿程序(一)清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搬迁补偿对象予以确认后,聘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共同对搬迁补偿对象进行清点,清点后与所有权人等各方签字予以确认。(二)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拆迁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三)临时安置1、搬迁户自行安排临时住房,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80元。支付时间自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腾迁之日起至规定的还迁之日止。2、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享受安置住房的每人280元。3、根据腾迁协议规定的时间,对提前搬迁的给予奖励,标准为:提前30天的按宅基地面积30元/平方米奖励,提前20天的按宅基地面积20元/平方米奖励,提前10天的按宅基地面积10元/平方米奖励。(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村为单位,对各农户清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对提出咨询和质疑的,由相关人员作出合理解释。(五)审核、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拆迁公司和评估机构,对清点或评估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六)结算按县政府批准的所需资金,由新城公司拨付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相关人员按照评估结果兑现给搬迁农民。(七)拆除在腾迁协议规定期限内,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物料归本户处置;超过规定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拆除,物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六、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八、本办法由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注:本办法所指面积均为建筑面积)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化水平,加快构建中等旅游城市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蓟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安置原则(一)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民主,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原则。(四)坚持产业发展与促进农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安居乐业有保障的原则。(六)坚持照顾困难群体,缩小城乡差别的原则。二、安置范围县政府决定搬迁的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和于桥水库库区村及此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三、安置对象(一)安置范围内有本村户口、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产、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户口原在本村,且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产,但在外没有固定非农职业的下列人员,视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现役士兵和初、中级现役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户口暂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毕业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除外)。3、劳改、劳教人员。(三)特殊情况需经村民主议定,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或部分享受安置的人员:1、农转非后仍然在本村长期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的人员。2、出嫁女或被招赘男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本办法实施日之前),并在本村生活居住的。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产(包括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的,享受主房产权置换。4、有本村户口人员购买原有集体房产变成住宅(包括经翻建的),享受主房产权置换。5、其他情况。(四)鳏寡孤独无人赡养的人员,其供养方式及房产处置由所在村委会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安置。四、安置方式采用宅基地换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五、安置标准(一)安置对象将宅基地无偿交给政府,政府将其确定为主房的房屋按1:1置换还迁住房。符合政府优惠安置政策且人均还迁住房不足45平方米,政府以分档优惠价格提供还迁住房人均45平方米。第一档:人均主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享受政府安置政策,其主房置换还迁住房人均25平方米。第二档:人均还迁住房达到25平方米而未到30平方米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200元/平方米,购买还迁住房到30平方米。第三档:人均还迁住房达到30平方米而未到35平方米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300元/平方米,购买还迁住房到35平方米。第四档:人均还迁住房达到35平方米而未到38平方米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1200元/平方米购买还迁住房到38平方米。第五档:人均还迁住房达到38平方米而未到40平方米的,享受建筑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购买还迁住房到40平方米。第六档:人均还迁住房达到40平方米而未达到45平方米的,以经济适用房价4000元/平方米,购买还迁住房达到45平方米。安置住房指标不得转让。放弃或部分放弃的住房安置指标按下列办法补偿:放弃主房产权置换的,政府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回购。凡放弃或部分放弃主房置换,不再享受各档优惠购房政策;放弃或部分放弃各档优惠购房指标,按放弃档优惠购买价与经济适用房价的差额,由政府予以回购。(二)主房按1:1置换还迁住房后,人均主房超过25平方米而未达到45平方米,享受第一款与之对应档及以后各档优惠购房价格;人均主房超过45平方米,不再享受优惠购房政策。(三)在合法宅基地上所建的楼房,经批准的,按1:1置换,并享受本条(一)、(二)之规定。未经审批的,按首层楼房面积计算享受本条(一)、(二)之规定。二层以上部分合理评估,予以货币补偿。(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产(包括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的,其主房可选择1:1置换安置住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不享受优惠购房政策。(五)安置所选房型面积要与设计房型面积相符,如果有差别,只允许在10平方米(不包括10平方米)范围内调剂。按上档购房的,多购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按下档购房的,用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调剂,经济适用房不能满足调剂时,用接近经济适用房指标档由高向低调剂。只享受主房1:1置换的,按上档购房,多余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按下档购房,主房多余部分政府按经济适用房价回购。六、安置房型有以下八种:(1)50平方米;(2)60平方米;(3)70平方米;(4)80平方米;(5)90平方米;(6)100平方米;(7)110平方米;(8)120平方米。也可根据村民需要选择两个房型组合。最终以实际面积和村民认购为准。七、社会保障(一)生活保障1、县政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4平方米无偿提供商贸设施,其所有权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物业补贴。2、搬迁农民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居民低保待遇。3、原享受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继续享受。(二)养老和医疗保险新城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农民,符合上养老保险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出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县政府按应缴费的25%给予补贴。方法是先将此资金预存到财政专户,然后对已参加保险缴费的人员按此标准给予现金补贴(2011年补贴额约为1.77万元)。(三)其他保障1、在居民区建设商业网点、交易场所、特色渔馆,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根据农民就业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免费实施就业岗位技能培训。2、为安置对象提供学校、医院、幼儿园、老年公寓及文体活动场所等公益性设施不低于人均2平方米。八、其他安置生产、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养殖专业户,实行货币安置。坐落在安置范围内的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由县政府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安置。九、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十一、本办法由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注:本办法所指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价约4000元/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价格)蓟县新城示范小城镇(一期)宅基地换房方案以宅基地换房模式建设示范小城镇是天津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胆索,自2005年下半年至今,已经有四批32个镇6个村先后进行了试点建设,并取得了成功经验。蓟县新城(一期)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天津市第四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单位。我镇(村)座落在蓟县新城(一期)范围之内,为搞好宅基地换房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将农民移居城市,增加就业渠道,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可以享受土地征用、税收减免、信贷资金、经济适用房等多项优惠政策,农民可从中得到更多实惠。三是能够促进村庄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和撤销村委会组建居委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三改一化”工作,从而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四是以崭新的城市元素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新的城市发展空间,对加速实现蓟县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运作模式蓟县新城(一期)项目采取以宅基地换房模式进行建设。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小城镇所占用的耕地,用农民原有宅基地复耕后抵还实现土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复垦后节约下来的土地可以开发、出让,用于平衡还迁住房建设资金,实现资金平衡。由县政府指定“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融资平台,赋予其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债务偿还、土地整理职能。实现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三、规划选址农民安置区项目规划选址在57平方公里的蓟县新城项目范围内。安置区规划面积1347.55公顷,建设还迁安置住宅及配套商业、公建设施325万平方米,计划安置84个村,15542户,54399人,其中库区村50个,8909户,31179人。2013年底基本建成。农民安置区占地面积285公顷,选址在环境好、地段优、交通方便、适合居住的A、B、C三个地块。其中:A地块面积232.63公顷,四至为:翠屏山以西,津围公路以东,大秦铁路以北,州以南。安置别山镇11个村和库区50个村,共61个村,11107户,38874人;B地块面积28.87公顷,四至为:津蓟铁路以西,五德大道(渔阳镇吴庄村、上闸村以东)以东,无终园大街以北,北环路以南。安置渔阳镇15个村,2541户,8895人;C地块面积23.31公顷,四至为:津蓟铁路以西,渔阳镇何庄村以东,大秦铁路以北,渔阳镇冀庄村以南。安置洇溜镇2个村和渔阳镇6个村,共8个村,1984户,6630人。上述选址,对搬迁农民本着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安置。四、拆迁安置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六项原则,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