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1.0.3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施工进程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术语3.0.1建设工程依据消防法条文释义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3.0.2施工工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3.0.3办公生活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3.0.4施工作业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3.0.5仓库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一般规定4.1.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4.1.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4.1.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4.1.4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4.1.5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4.1.6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1.7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宜参保火灾公共责任险。4.1.8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3)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4)施工进度计划;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6)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布置平面图;7)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8)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4.2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4.2.1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4.2.2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4.2.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4.3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4.3.1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4.3.2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4.3.3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4.3.4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4.3.5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并逐级上报。4.3.6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4.3.7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4.4人员消防安全职责4.4.1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责任人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4.2施工工地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工地入口处设置消防组织架构图,明确人员及联系方式。4.4.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1)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工程;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工程;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其他工程。4.4.4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2)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的灭火预案;3)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组织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4.5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针对工程特点,拟定施工工程消防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重点部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消防资格,确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组建分包单位义务消防队;3)组织施工工地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负责维修保养工作;5)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6)负责对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动火制度,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7)负责对分包队伍的防火管理;8)负责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档;9)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4.6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负责对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2)服从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3)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巡查;4)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无遮挡,特殊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4.5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4.5.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4.5.2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4.5.3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4.5.4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4.5.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5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5.1一般规定5.1.1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5.1.2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l)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5.1.3施工工地宜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5.1.4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5.1.5在建工程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5.1.6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5.1.7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5.1.8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kg灭火器每组不少于两具,并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5.1.9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上制作防水层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护。5.1.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5.1.1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除仓库区外,每区可以设置一个吸烟区,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5.1.12在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5.2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5.2.1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选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5.2.2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5.2.3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5.2.4高压动力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5.2.5搭建的临时建筑与现有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5.2.6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超过20人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人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5.2.7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5.2.8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5.2.9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5.3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5.3.1施工工地动少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的动火措施。5.3.2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