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中媒体的伦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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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报道中媒体的伦理与法规130650138万世伟人类社会从产生之日起,就有各类灾难相伴,人类在与灾难的抗争中逐步走向文明和进步。《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灾害的解释为:“自然现象和人类行为对人和动植物以及生存环境造成的一定规模的祸害。”⋯一般意义上的灾难性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人类无法阻止的自然性灾难,即通常所说的“天灾”,包括地震、旱涝、海啸、火山喷发等,还包括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续灾难,如饥荒、瘟疫等;另一种是人类自身行为造成的灾难,即通常所说的“人祸”,包括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交通事故、矿难等。灾难报道是对自然灾害和人为引发的灾祸等各种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有几种不同的称谓:灾害报道、灾难报道、灾祸报道等。其实质意义和所代指的事物都是一样的。灾难报道最能体现一个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准则,最能体现一个媒体人的伦理道德水平。我国媒体十分重视灾难报道,注重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针对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反应迅速,报道深入,表现出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和对人类生命健康的高度关怀,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如在汶川大地震这一重大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中央媒体充分发挥了主流宣传监督作用,在确定事件性质后,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始终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震发生三个小时后,第一批中央媒体记者就赶到了灾区;还举办了大型募捐晚会,把全国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了一起。新闻媒体在抗震救灾物资和善款使用方面也同样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尽管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上,媒体的报道手法逐渐成熟,报道效率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报道失真、客观性不足、人文关怀不够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主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发生的违背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分析造成媒体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加强媒体道德自律、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对策。一、媒体在灾难报道中的道德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新闻媒体在对各类新闻事件的报道中逐渐表现出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甚至在灾难事件报道中也出现了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传播虚假信息众所周知,新闻媒体的职能是以最快的速度告诉人们事实真相,新闻报道要真实、客观、准确。在灾难事件中,新闻媒体更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反映灾情,使灾难信息得以在最短时间内广泛传播,使受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以减少灾难带来的损失。但在灾难的报道中,我们发现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提高自身的受关注度而歪曲事实真相,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个别媒体记者为了个人私利,置新闻媒体客观性、真实性的要求于不顾,凭空捏造消息,误导受众。这些歪曲事实真相的做法欺骗了群众,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也给灾区救援带来损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媒体为了赢得受众感情上的认同,营造感人的氛围,就很“自然”地在报道事件的时候添油加醋,或者直接虚构出一个事件来。在灾难发生时,确实有必要塑造一批英雄楷模进行宣传,来动员群众积极支持灾区人民,但那是以不违背新闻真实性为前提的。一旦被编造的事件被揭穿,就会给当事人或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小的困扰。(二)弱化生命关怀人道主义是灾难事件报道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媒体应用更多的精力来关注生命,要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对新闻从业人员来讲,在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应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命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然而在灾难发生后,许多媒体会一窝蜂地去采访受害者,挖掘受害者的各类信息,报道与之相关联的人与事,却从来不考虑被采访者的心理感受。其实,对被采访者来说,他们正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心理伤害。在灾难事件中,个别媒体记者为了发头条、抢所谓的效率、获取更大的职业成绩而不择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了当事人,严重影响了救援工作的开展。他们把获得工作成就(采访)看得高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种不人道的做法使人们对新闻媒体的职责产生了很大的疑问。如在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被绑架事件中,媒体的疯狂追踪让人瞠目结舌。每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有人陷入困境的时候都应竭尽全力予以帮助,而媒体在这次事件中的表现已经可以用落井下石来形容了旧j。这件事虽然发生在台湾,但对中国大陆媒体也是一种警示。一些媒体常常围绕明星、名人大做文章,追求所谓明星效应、美女效应、绯闻效应、娱乐效应等。在日常生活中,媒体这种做法或许还能得到一些理解,但在灾难报道中,如果媒体不能够把自己的精力用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上,只是一味地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追逐事件本身,报道与灾难无关的人和事,争取更多的关注,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收人,那么不仅会伤害社会,也会伤害媒体的社会信誉。(三)见利忘义当前,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个别媒体人不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能履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甚至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在利益面前不说真话、讲实话,丧失了媒体的尊严、独立性和道德底线。如在一些矿难发生后,个别媒体人见利忘义,对事件不能做到如实客观深入地报道,以至于这些媒体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大打折扣。二、灾难报道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一)个别媒体从业者职业素质低下,责任意识淡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政府和人民沟通交流的平台。在灾难事件中,媒体的责任是及时传递信息,报道事实真相,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这说明责任意识是新闻工作者的一种职业素质,具有责任意识也是媒体的道德底线。新闻媒体及其广大从业人员只有广泛深入地、认真负责地报道事实真相,及时、公开、透明地发布有关灾难的各类信息,才能有效推动灾难救援工作的开展。但是,当前个别新闻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他们不去关注灾难事件中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不去揭示事实真相,而是一味追求花边新闻,有时用讨好的方式去赚人眼泪,有时又有意无意地戳人痛处,对人民情感熟视无睹,不能发挥媒体应有的功能,推动一些重大事故责任的及时落实,给灾难中的受害者一个明确的交代。他们的行为最终给媒体的公信力带来了损害。(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大众媒体作为舆论平台,威力巨大,影响广泛,它在社会的每个领域都会对社会的每个成员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在灾难来临之际,以人道主义的原则给予灾难全方位的、真实准确的、负责任的关注和报道是媒体的道德责任。但是近年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新闻媒体开始追求产业化的经营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搞有偿新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新闻媒体中比较严重的问题,甚至一些媒体在金钱或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用金钱来衡量和让渡自己的权利,出卖新闻职业的灵魂。这种不正之风同样也发生在对灾难的报道之中。许多媒体在对灾难事件的报道中缺乏悲悯情怀,漠视生命的存在,过多地关注那些能吸引人眼球的事件,甚至不惜用炒作的方式进行煽情,以创造更多的收视率和报道率。在信息化时代,社会公众学会了利用媒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用媒体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而言,任何时候都应严守职业操守,充满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不应该为谋取个人一己之利去过多渲染一些灾难过程,也不能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去伤害个别人的利益。坚持“不伤害”原则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底线。(三)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在一些灾难事件中,灾难发生地认为报道灾难事件是“家丑外扬”,“给政府抹黑”,于是,采取各种手段封锁消息,侵犯老百姓的知情权,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施加压力,阻止媒体的正当报道。迫于地方的压力,一些记者知难而退,缄口不言,造成媒体失语。个别媒体甚至会传播虚假信息,欺骗百姓。近年来,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新闻界不断进行报道方式改革,“异地监督”就是一种现代报道方式,它的推出与地方权力对当地媒体的干扰有极大关系。此外,个别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失当还与记者缺乏抗灾救灾的基本常识有关。他们不懂得受灾群众的心理,无意之中把对灾难的报道建立在受灾群众的痛苦之上,没有把人的生命和尊严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给救灾工作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等于给群众的伤口上洒了盐,对群众造成了新的伤害,这一教训值得记取。三、加强媒体道德自律的对策。(一)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首先应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是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教育,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之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职责。当灾难发生的时候,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当前情况作最迅速、最准确的报道,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总之,一言一行都要符合自己的行业标准。其次,应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促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职业使命,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树立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报道等职业理念,不断提高自己对各类灾难信息的选择、理解、评价能力,提高自身道德免疫力,并且在自己的职业实践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荣辱、明是非,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第三,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之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灾难事件报道中违法行为的产生,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加快新闻媒体立法,促进媒体报道规范化、法制化应加快新闻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树立新闻工作者依法报道的理念,这是当前解决灾难事件报道中媒体道德缺失的根本出路。面对社会的各种诱惑,有的媒体从业者不能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这时,除了采用道德教育的手段外,还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手段进行刚性约束,使从业者认识到任何违背媒体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当前我国的媒体立法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与灾难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还是空白,这不仅不利于现代传媒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无法保证新闻工作的合法有序。因此,必须加快我国新闻立法的进程,使新闻工作有法可依,也使灾难报道尽快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三)加强对媒体报道的监管,确保媒体工作规范有序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当前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新闻媒体监督别人的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具体到灾难事件报道中,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灾难事件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还要确保新闻媒体工作在法律及制度的框架内正常运行。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群众的监督。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尤其是网民,他们作为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在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媒体应聘请社会监督员,欢迎群众监督,让群众掌握更多的媒体知识,壮大媒体监督队伍,这样,部分新闻从业者在灾难事件中的伦理失范行为就能被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二是媒体自身的监督。这就要求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强化自律自省意识,及时发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三是政府机构的监督。政府机构作为权力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督,使之正确履行职能,合理规范地运行。只有把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和权力机构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使媒体正确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自觉做到依法报道、规范报道。我个人认为在灾难报道中,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闻媒体工作能否有序开展。为此,必须正视新闻媒体在灾难报道中的道德缺失现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健全新闻立法和社会监督。这有这样,才能确保新闻媒体在灾难事件中的舆论导向正确,才能促使我国新闻媒体工作尽快步入法制化、规范化、伦理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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