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规定为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方面法规法律,确保公司编制的各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的要求,有效地指导工程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参加,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施工组织设计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如需要也可由集团公司总工审定。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工程危险源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作业条件与现场环境、施工人员的素质、使用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综合制定。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当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6、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因施工现场情况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调整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程序办理。7、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等归入技术档案存资料室;审批表同时归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