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收原理内容提要•第一节税收的基本问题•第二节课税原则•第三节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第四节税收负担•第五节最适课税论第一节税收的基本问题一、税收的概念1、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2、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可以满足人民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活动。•在中国,汉语的“税”最早见于《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古人造字,税从禾,从兑。乃实物税之义“禾”指谷物,泛指农作物。兑有送达之意。税收国家•“税收国家”(TaxState)概念最早来自奥地利财政社会学家鲁道夫·葛德雪(RudolfGoldscheid)1917年《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一文中,主张税收国家作为“自然社会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税收国家也可称为无产国家。•1918年,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1883-1950)就在《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论述了税收国家的相关问题。•税收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合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税收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税收,而税收是财产权无偿地由私人手中转到国家手中,即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财产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必须合宪、合法。保证国家合宪、合法地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治国家的存在。•税收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税收“三性”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1、相对无偿性A:不是即时有偿,而是中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B:公共产品的价值有时难以度量C:个体无偿;整体有偿D:树立税收相对有偿的观念,对政府有利于其提高税款使用效率,增加政府公共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E:对纳税人有利于提高其纳税意识,减少对税收的抵触情绪,提高其纳税遵从度。•2、强制性来自于国家吗?A:何谓社会契约论?人类社会最初处于无政府状态。个人安全、生命、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缺乏社会秩序。组建一个政府,人们让渡自己一部分财产成为税收,维持政府;人们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自由,形成政府。B:这种强制性是单个纳税人对作为整体纳税人的一种服从,一种尊重。•3、“固定性”来自“法定性”A: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纳税时间等都是确定的B:税收的固定性来自税收的法定性所谓的固定性也是相对的二、税收术语(一)纳税人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课税对象1.课税对象的定义: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3.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分为:(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三)税率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2.税率的分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的分类: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区别级次所得税级距(元)税率全额累进的计税额超额累进的计税额10~500(含)5%500×5%=25500×5%=252500~2000(含)10%2000×10%=20025+1500×10%=17532000~5000(含)15%5000×15%=750175+3000×15%=62545000~20000(含)20%20000×20%=4000625+15000×20%=3625520000~40000(含)25%40000×25%=100003625+20000×25%=8625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3)定额税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四)纳税环节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2.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五)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六)减免税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减税免税包括的内容1.起征点起征点是课税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2.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七)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三、税收分类(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的所得税和资源税;•7、部分企业的所得税•8、证券交易印花税•9、车辆购置税•10、出口退税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部分企业所得税;•11、印花税;•12、契税(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价内税与价外税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税款=不含税价格*税率=(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价外税。如某物品标价100元,该货物税率20%,这样,购买方需要支付100+100*20%=120元的款项而销货方得到100元的销货款。实际税负=20/100=20%•价内税。如物品标价125元,货物税率为20%,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真正归其所有的销售款。实际税负=25/100=25%(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四、税法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行政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税收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法律级次不断提升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等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否则便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上的这一规定是我国税法的根本依据,也是我国税法的重要渊源。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二)税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主要法律,是根据国家大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基本法是指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税法,即税收领域的母法。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三)税收法律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制度,才称为税收法律。•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法律形式的税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其他税种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四)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是主要的法律渊源。现行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性税收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等。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五)税法解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性规定。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施行细则或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通知、注释、批复等等,数量庞大,一般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这些解释性规定主要是就税收业务具体问题立法,或者对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它们是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等等。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主要种类(六)税收条约有关税收方面的国际条约一般称之为“国际税收协定”。它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处理相互之间征税问题的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处理相互征税问题的法律依据。这种协定是国家间的法律,缔约国各方都要受其约束,也是我国税法的渊源之一。。第二节课税原则•课税原则是政府在税制的设计和实施方面所应遵循的理论准则,也是评价税制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一、课税原则的提出二、亚当.斯密的课税原则三、瓦格纳的课税原则(四端九项)四、课税原则的现代观点•威廉•配第的课税原则----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者•“公平”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同时税负不能过重;•“简便”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烦琐,方法要简明,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节省”三条标准。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一、课税原则的提出•尤斯蒂(Justi)的课税原则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六大原则:•第一,促进主动纳税的征税方法(即赋税应当自愿缴纳);•第二,不得侵犯臣民合理的自由,不得增加对产业的压迫;•第三,平等课税;•第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正之处;•第五,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第六,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二、亚当.斯密的课税原则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