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考点:2013年40题债(名词解释)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给付行为。3、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4、债是依据民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考点:2011年42题2013年18题•18、在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中()•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B、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节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给付行为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二、债的内容(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1、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债权物权权利产生基础除法定之债外,债权的设定多为任意主义严格遵循法定主义权利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独立的、特定的物权利性质请求权、相对权支配权、绝对权权利效力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包含的功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存续期间具有期限性所有权、人格权具有永久性权利限制受诉讼时效限制受除斥期间限制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二)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可表现为实施特定的行为(作为义务),也可以表现为不实施特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2.债务是有期限的3.债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注意:债的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考点:2013年19题•19、下列选项中,属于债的要素的是()•A、债的保全B、债的效力•C、债的履行D、债的内容第二十五章债的发生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述一、债的发生根据:债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二、债的发生原因分类:合同之债意定之债单独行为之债(遗赠悬赏广告)债的体系缔约过失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其他第二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取得不当利益。•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三)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和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包括:目的自始欠缺:我国民法上主要指狭义的非债清偿;比如:清偿已偿之债;出售A物误交B物。目的不达:指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履行,条件未成就。比如:双方约定其中一方若通过司法考试,赠送西服一套,交付西服后,发榜时未通过目的消灭: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比如:甲赠车给乙并转移所有权,约定乙移民时,赠与合同失效。后乙移民,则给付目的消灭(二)非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分类:1、受益人本人行为2、受损人的行为eg:甲去买东西,卖家多找了钱3、第三人的行为4、法律规定5、自然事件•考点:2013年35题14年21题•35、下列选项中,能够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A、甲欠乙100元,误还给丙•B、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C、洪水过后,甲养的鱼被冲到乙的鱼塘里•D、擅自出卖他人之物而取得收益•21.甲误将乙的货物送给丙,丙取得该物是•A、不当得利B、侵权所得•C、继受所得D、先占所得四、不当得利的效力:返还方法:原则返还原物;原物无法返还,折价返还返还范围:1、为善意: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利益不存在,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金并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以及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药费、饲养费)及有益费用。2、恶意:应当将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3、先善意,后恶意: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第三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其中,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为管理人,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或受益人考点:14年25题25、无因管理是一种()A、侵权行为B、委托行为C、违约行为D、法律事实二、无因管理之债的适用条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避免损失的心机•(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重要条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管理人的权利:•1、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是应尽到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结算义务;•考点:2012年35题2013年22题•35、张某夫妻外出购物,将5岁的女儿小红独自留在家中玩耍。小红不慎摔倒,头部流血不止。邻居刘某听到哭声,情急之下砸坏了张某家的门,将小红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的士费50元、医药费1000元。则()•A、刘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刘某应当赔偿张某修门的费用•C、张某夫妻应当返还刘某医药费1000元•D、张某夫妻不需要返还刘某的士费50元•22、陈某外出,适逢暴风雨。邻居黄某担心陈某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祸及自家,就雇人对该房屋进行加固,但陈某的房子仍然不敌暴风雨而倒塌。陈某拒绝支付给黄某固房费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陈某应当支付固房费用给黄某•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成效果,固无因管理不成立•C、黄某初衷是为自己,固不构成无因管理•D、陈某无需支付固房费用给黄某第二十六章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按照债的标的物属性按债务人履行的内容按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可分之债不可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一节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一)按份之债的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二)连带之债的概念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2、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对外:连带责任•对内:取得追偿权;承担应承担的份额为限考点:07年32题14年40题连带之债(名词解释)第二节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一、可分之债•二、不可分之债•又称“共同之债”。“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第三节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简单之债(不可选择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比如: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能采用空运方式。•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选择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同期间或约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第四节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二、种类之债和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比如:独一无二的物;从种类物中依行为人的意志指定的特定化物•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考点:2010年5题第二十七章债的担保确保债的实现流程担保人保(保证)金保(定金)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罚则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特征:特定性,补充性,从属性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二)人保和物保人保:以人的信用担保。比如:保证物保: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比如:抵押、质押、留置(三)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实质也是一种担保,但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特征:•1、以担保存在为前提;•2、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3、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4、适用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定金、留置不适用反担保方式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特征1、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3、无偿性和单务性4、补充性二、保证的成立要件:1、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保证能力3、意思表示三、保证的方式:•(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具有补偿性•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顺序性:先债务人后第三人考点:2013年32题•32、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企业对此贷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还款期限届满时,甲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则()•A、乙银行可以要求丙企业为甲企业偿还500万元贷款•B、乙银行不可以要求丙企业为甲企业偿还500万元贷款•C、丙企业享有先诉抗辩权•D、丙企业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无顺序:向债务人、第三人•注意:•1、明示:保证合同直接约定连带保证•2、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效力(一)保证的范围•1、有限保证•2、无限保证(二)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债权人的权利。2、保证人的权利。(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保证的设立而产生的。一般来说,保证人对被保证人都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等权利•五、特殊保证(一)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个以上(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同时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连带共同保证:指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各保证人就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各保证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为连带共同保证。(二)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特点:1、担保未来的债权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其担保的是债务整体。3、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4、特定范围的债权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有权单方终止保证合同•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种类:•(1)自由约定;•(2)无约定,推定6个月;•(3)有约定,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6个月;•(4)约定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请为止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推定2年第三节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二、定金种类:•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不能•三、定金成立条件:书面形式•1、主合同有效;•2、交付定金,•3、法定数额之内•四、定金效力:•证约效力;预先支付和抵消的效力;担保的效力考点:2011年17题2013年15题2014年43题案例分析•43.李某在商场看中了一款家具,由于当时所带现金不足,李某向商场支付3千元定金并约定次日中午前来交清全款。当李某如约再次来到商场时,却被告知所定家具已被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