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生涯法律保障(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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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法律保障第五章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员工职权产生的依据代表人制度代理制度第一节员工职权产生的依据法律授权单位授权职权分解图职位越高,职权越大基层业务人员骨干基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员工职权来源与限制图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职位说明管理制度临时授权职权获得权利职权限制责任擅自越权的沉重代价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居民不应擅自搭建阳光房,如需要应经过房管规划部门批准。2006年2月,某小区居民陈某装修住房,想将顶楼的露台搭建阳光房。陈某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施某递交了申请。3月16日,施某签写了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5月21日,陈某的露台搭建好后,其他物主向有关部门反映。陈某的露台作为违章建筑被强拆,陈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他的损失。第二节代表人制度法人的产生法人对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自己的责任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往往是同一主体,代表人的过错就是被代表人的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超出经营范围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的第三节代理人制度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中有三种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独自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可以代理的行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及非诉讼民事活动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不得代理的行为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二、代理权的产生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纠纷案原告:梁忠梅,女,27岁。被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04年4月27日,梁忠梅以夫妻感情不好,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田喜全之母陈素芹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委托代理中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案情200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200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200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200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经审理查明林某系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某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法院认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个人承担。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无权代理的种类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无权代理中,代理行为的后果不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由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如未被本人追认,则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由于无权代理行为而给本人造成了损失,无权代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2005年5月7日,通州市平潮钣金电器设备厂(原告)和南通狼山电力服务公司(被告)的经办人戴泉明签订3份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加工费66742.05元,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于同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将产品交给戴泉明提走,还开具了5份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对质量提出异议,但未付款。2007年4月30日,原告找到经办人戴泉明,经办人戴泉明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写明被告欠原告货款66742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款。2008年6月21日,经办人戴泉明又以本人和周矛个人名义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称欠原告货款3955元,待后由其结算。但也没有支付。2008年8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1、原告交付货物,从未向我公司要过货款。2、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均是我公司原经办人戴泉明于2006年8月离开我公司后私自出具的,我公司不知情,亦没有授权让其处理结算业务。故戴泉明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也不能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表见代理的概念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表证并基于此依赖与行为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必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征必须本人有过失必须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的效力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如主张表见代理,则应承受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本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若主张无权代理,则只能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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