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生涯法律保障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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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法律保障第六章合同审查本章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与承诺格式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成立的条件要有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向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吗?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三、格式合同的概念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50套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条款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履行的义务请求保护债权处分权能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合同条款提示性合同条款主要条款普通条款格式条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管当事人是签字盖章还是签订确认书,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的生效不同于成立,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介入了国家意志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一般须经有关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代理权有缺陷的效力待定合同因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追认权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撤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保护的合同。包括: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必须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未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法》对履行的具体规定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合同法》对履行的具体规定《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第五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终期届至履行不能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六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概念归责原则承担条件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承担条件(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免除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实际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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