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简历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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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民事法律行为一、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2.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2)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1.关于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1)含义:行为人把发生民事权利义务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2)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年)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答疑编号50185304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并非寻常的意思,而是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意思。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邀请他人吃饭时,邀请人并不希望发生民法上的效果,使被邀请者因此取得民法上的请求权,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因此A项错误。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表明的报酬的行为。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潘某所发布的寻物启示便属于悬赏广告,因此应选B。《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孙某的日记就其内容来看其实是一份遗嘱,而遗嘱属于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应选C。须注意的是,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告知他人为成立要件。民法理论一般认为,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属于要约,他人投币行为属于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应选D。2.意思表示类型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明示: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2)特别书面形式3.意思表示类型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之二-------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1)推定:行为人用语言以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民通意见》66条前半段)2)沉默: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1)《民法通则》第66条后半段: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合同法》47条第2款前半段: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合同法》48条第2款前半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4)《继承法》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1.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具备合法性。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1.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法》54条第2款)(1)对欺诈的界定:(《民通意见》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2)对胁迫的界定:(《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题·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答疑编号50185304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胁迫。可撤销合同的具体类型包括:(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4)存在胁迫行为的合同;(5)存在乘人之危行为的合同。选项A错误,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作出与自己内心意思不同的意思表示,构成错误的意思表示,但是造成错误的原因不在于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情况,而是源于乙要举报。选项B正确,胁迫行为是指已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已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实际上以给甲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甲作出了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因的乙的行为属于胁迫。选项C正确,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题中,乙并非趁甲处于危难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乙的行为不是乘人之危。选项D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则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本题中,甲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对前述几方面的错误认识,而是源于乙的胁迫。(3)对乘人之危的界定:(《民通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2)行为人有重大误解的;双方均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对重大误解的界定:(《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情形;双方均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54条第1款第2项)界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2.撤销与变更的关系《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3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撤销权消灭1)《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且注意与《民通意见》规定的不同)(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51条)《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1)转为有效的条件: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2)归于无效:前述条件均未出现。2.欠缺代理权的行为(《合同法》48条)1)转为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追认。2)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3.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以外的行为(《合同法》47条)1)转为有效的条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2)归于无效: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相对人的催告权。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六、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合同法》第52条)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以外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47条)3)法人实施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51条第1项))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4项,《合同法》52条第2项)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伪装行为)的行为(《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7项,《合同法》52条第3项)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合同法》52条第5项)七、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追溯力问题(《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追溯到行为开始2.部分无效问题(《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问题(《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1)财产的返还: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问题(《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1)仅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2)对象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民通意见》第74条)。八、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62条、《民通意见》75、76条)1.关于条件和期限的界定1)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2)对于是否必然发生,决定着其为条件或者期限(1)如果确定发生,则为期限,不是条件。(2)如果不确定发生,则为条件(3)如果确定不发生,则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75条)3)应为合法的事实。(《民通意见》第75条)如果不合法,则行为无效。2.条件和期限的各自种类条件: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合同法》45条第1款)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合同法》46条)3.条件成就规则(《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专题五代理一、代理制度(直接代理、委托代理)原理和基本特点: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区别1.三方当事人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第三人1)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民事活动。区别于行纪2)代理人与本人是独立的主体。区别于代表关系例: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选第4题的B选项:“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述董事长虽然超越权限,但是也不是无权代理。2.代理的标的一般是民事法律行为,至少应是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和第2款均强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民通意见第78条)违法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3.须依代理权: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4.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须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需注意与传达的区别(民通意见第77条)传达人进行传达时无需自己的意思表示。5.须为本人计算。否则构成滥用代理权。6.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后半段)二、几种重要的代理类型1.委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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