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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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体系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我国刑罚的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轻到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附加刑驱逐出境——特殊附加刑学理分类:在学理上,可以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主刑主刑的特点一、管制1、刑法规定:A、对象:罪行轻微,不需予以关押的犯罪人B、内容: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D、执行机关:公安机关E、其他: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管制刑存废之争(二)拘役1、刑法规定:A、对象:罪行轻微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B、内容: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到2天,计入刑期。C、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1年先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D、执行机关、场所:公安机关就近执行E、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1——5年)刑期从执行完毕开始计算,且效力及于拘役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缓刑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三)有期徒刑1、刑法规定:A、对象:适用广泛B、内容:强迫教育、劳动改造C、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先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D、执行机关、场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E、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的,从刑罚执行完毕开始执行,效力及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减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可以缓刑(四)无期徒刑1、刑法规定:A、对象: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的罪犯B、内容:强制教育、劳动改造C、执行机关、场所:监狱D、执行结果:终身服刑符合条件的减为有期徒刑E、其他: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五)死刑★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具体适用1、刑法规定:A、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除外)B、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死刑结果减为无期徒刑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C、程序:死刑核准程序D、其他: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存废之争死缓犯的三种处理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是否核准执行死刑取决于在考验期内是否有故意犯罪。注意二点:1.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包含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并没有严重程度的限定,如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轻伤,都应当核准执行死刑;但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就不能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应当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附加刑(一)附加刑的一般问题1、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驱逐出境----特殊2、附加刑适用的特点: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同一罪可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一罪只能用一种附加适用的附加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适用必须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依刑法总则56、57条规定或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一罪可附加两种以上的附加刑(二)罚金1.刑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无限额罚金与有限额罚金相结合3.罚金执行: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应当”或“可以”,一律应当视为应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数个罚金刑的并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三)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定第五十四条1.剥夺权利的内容:A.选举权、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较轻的罪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3.期限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徒刑3——10年单处、拘役、有期徒刑1——5年管制与管制期相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执行:公安机关(四)没收财产刑法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1.范围:没收犯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执行:法院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五)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应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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