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青岛海关C目录ONTENTS1政策背景及演变3资格认定2政策相关重要文件及内容4免税清单65规范申报免税进口用品的管理第一章政策背景及演变Partone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青岛海关制定战略发展方向牵头修订政策、协调各部委参与修订政策、制定海关执行细则积极参与修订,提出建设性修订意见(一)背景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科教用品(401)科研院所63号令,2007年13号公告科研院所901科研院所财关税【2016】70、71、72号高等学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902高等学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2号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90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科技开发用品(405)转制科研单位63号令,2007年13号公告转制企业905转制企业财关税【2016】70、71、72号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906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90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906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07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财关税【2011】88号外资研发中心910外资研发中心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征免性质单位类别减免税政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0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财关税【2011】71号、署税发【2012】199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909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财关税【2016】70、71、72号科教图书819出版物进口单位署税发【2011】297号科教图书911出版物进口单位(三)政策变化情况(与“十二五”相比)政策合并科教与科技开发合并为“科创”政策有效期原科教用品由长期变为5年共享增加国家网络平台规定相关医院范围增加了“所属”“分立”等内容清单调整合并、增加税号限定、范围调整资格认定程序高校、科研院所第二章政策相关重要文件及内容Parttwo0102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教学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研、教学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规定详见后页享受政策的各类主体单位(一)总体规定——财关税【2016】70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享受政策的各类主体单位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享受政策的各类主体单位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出版物进口单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其他科研教学机构享受政策的各类主体单位030405经海关审核同意,科技创新主体可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医药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研机构以科研、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200万人民币以上)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按功能用途区分)1台。特殊规定违反规定,擅自转让、移作他用的予以处罚处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限(一)总体规定——财关税【2016】70号科研院所——科技部或省、市科委院校——教育部详见下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经主管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院所或教育部认定的院校主管部委认定管理办法&联合认定主管单位认定&销售对象免税资格0103(二)资格认定——财关税【2016】7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山东省科技厅(青岛市科技局)会同省、市民政部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34号联合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科技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附件2)+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管理办法(国科发政【2017】280号)+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附件3)+山东省商务厅或青岛市商务局、山东省或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青岛海关管理办法&联合认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转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主管单位认定&销售对象免税资格主管单位认定&销售对象免税资格主管单位认定&销售对象免税资格主管单位认定&销售对象免税资格总结:科创政策的免税主体包括十一大类,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民非单位、示范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主体实施核定加清单式管理,即: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核定具备免税资格的主体清单后转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三)免税清单——财关税【2016】72号在13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正面清单,结合限定和排除条款。与13号公告最主要区别是免税清单与商品类别及税号相结合。。(三)免税清单——财关税【2016】72号总共十六大类,主要商品集中在84、85、90章,还包括第1、3章(实验用动物)、6-10章(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25-40章(实验用材料)、49章(图书、资料)、69章(实验用设备)、87章(样车)、88章(飞机)、91章(计时装置)、92章(乐器)、94章(照明装置)、95章(体育器材)、97章(标本)。。免税主体范围审核确认免税物品管理税款担保(四)执行细则——署税发【2017】153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衔接第三章资格认定Partone基本规则分立合并更名撤销资格科研院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变更后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在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变更后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高等学校名单由教育部核定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及更新。因撤销而终止享受免税政策资格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教育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科技民非企业名单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基本规则分立合并更名重组撤销资格复审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变更后经确认其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通报各直属海关。被撤销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通报各直属海关。公共示范平台新增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变更后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在工信部通报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被撤销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名单以及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含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审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变更后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名单;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注1: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备注2:各种取消资格、撤销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主体,在停止其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免税进口的,应补税。第四章免税清单Partone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91.05;91.06;(计时装置)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注释:“净化设备”原表述为“超净设备”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一)实验环境方面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注释:新增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清洗循环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一)实验环境方面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注释:1.光学元器件为新增内容2.“其他“一款仅政策制定部门具有解释权(一)实验环境方面光学元器件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其他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备其他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注释:1.“实验室用器具”原表述为“专用小器具”;2.新增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等;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注释:特种数据记录设备种新增了磁盘阵列。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三)实验室专用设备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三)实验室专用设备电生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