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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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综合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第五条预算编制: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执行。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第七条党支部活动经费、工会费等按主任办公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部门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综合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第十三条根据县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第十四条接待管理(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二)接待统一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上级单位或其他县(市、区)来人需接待的,由综合办公室填写接待申请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巡察办主任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领导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三)接待标准按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综合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第十五条出差管理(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严格按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经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作为报销依(四)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第十六条专项工作支出(一)承办部门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大额支出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第十七条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第十八条报账时限(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二)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综合办公室定点接待外,工作人员每月24日、25日(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综合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综合综合办公室管理。(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部门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部门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五)物品申购。各部门申购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综合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巡察办主任审批。(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七)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综合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八)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九)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履行交接手续,综合办公室主任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巡察办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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