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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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宣贯2008年1月宣贯的主要内容: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4各节能设计标准附表的填写方法5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宣贯2008年1月宣贯的主要内容: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附录A、B、C、D、E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2007-04-18发布2007-07-01实施主编部门: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批准部门:吉林省建设厅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长春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长春星宇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吉林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伟业建筑装饰材料厂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吉林恒阳建材有限公司洲通经贸有限公司延边新型建材厂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编制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2006年3月22日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初稿2006年5月10日第三次工作会议初稿定稿2006年8月31日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2006年9月~10月向全省发出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1日召开审查会2006年11月30日上报建设厅及建设部审批2007年4月18日发布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由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组织我省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针对我省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节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建筑电气节能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判定附录A、B、C、D、E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的特点:是在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共设有14条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二、对某些特殊的公共建筑其节能要求作了界定三、把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两类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2其它为乙类建筑。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四、对围护结构细部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五、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内容六、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七、为方便设计人员作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及大量的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由设计人员选用。1总则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总则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商住楼、托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小旅馆(指《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中四至六级的小型旅馆)公共建筑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科学实验、电信工业建筑厂房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仓库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1总则公寓的概念:以出租为主、集中管理的居住空间。公寓的种类:1)住宅式公寓——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公寓。2)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具有办公和居住双重功能的公寓。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属公共建筑)3)宾馆式公寓——管理模式为宾馆式的公寓。(属公共建筑)1总则表1.0.2关于特殊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建筑类型要求备注窗墙面积比或体形系数无法满足节能标准要求的大型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候车、候船室、广播电视大楼、剧场等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重要或特殊建筑;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节能专项“超限”审查节能专项“超限”审查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临时性建筑可不执行本标准建筑寿命不超过5年古建筑及文物古迹保护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节能专项审查节能专项审查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1总则为工厂服务的,面积不大于300㎡的附属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工人倒班休息室等);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与厂房贴建的生活服务用房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窗墙面积比等指标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商住楼底部的商场应执行本标准上部的住宅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公共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因地面5m以下的建筑周边外墙受室外气温影响较小。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住宅均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因每个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300m2,因此按居住建筑处理。1总则设在住宅一层单库眼的汽车库及面积不超过300㎡的自行车库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因空间较小,可以和住宅执行同一个标准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单栋公共建筑(如商店、饭馆、单位企业的大门传达室、值班室等)不限制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执行本标准。公共厕所、垃圾站等不执行本标准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小型汽车站、地铁入口门廊、侯船室等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没有采暖空调要求的建筑可不执行节能标准1总则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采取节能措施前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能耗——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能耗。本标准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依据,以吉林省1980年典型公共建筑为比较基础,达到50%的节能率。1总则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对吉林省各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与建筑热工、采暖、空调、通风设计中应予以控制的指标和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标准,也有相关的节能规定,所以,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2术语2.0.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2可见光透射比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3建筑物体形体系数(S)shapecoeff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2术语2.0.4窗墙面积比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2.0.5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2术语2.0.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2.0.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2术语2.0.8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2术语2.0.9参照建筑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2.0.10设计建筑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建筑设计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建筑设计3.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获得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用于自然通风。3.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朝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北向、西北向)。3.1建筑设计朝向选择的原则:1、冬季能获得足够的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2、夏季能利用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3、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日晒。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严寒地区部分城市建筑朝向地区最佳朝向适宜朝向不宜朝向哈尔滨南偏东15°~20°南~南偏东15°南~南偏西15°西、西北、北长春南偏西10°~南偏东15°南偏东45°~南偏西30°东北、西北、北沈阳南~南偏东20°南偏东20°~东南~南偏西45°东北东~西北西乌鲁木奇南偏东40°~南偏西30°南偏东40°~东南偏西30°~西西北、北大连南偏西15°~南偏东10°南偏西15°~45°南偏东10°~45°北、东北、西北3.1建筑设计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其它为乙类建筑。3.1建筑设计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强制性条文)3.1建筑设计体形系数——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和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值,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的面积。通常控制体形系数的大小可采用以下方法:1、减少建筑的面宽,加大建筑的进深,也就是说面宽与进深之比不宜过大,长宽比要适宜;2、增加建筑的层数;3、建筑体形不宜变化过多,立面不要太复杂。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3.1.5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3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强制性条文)3.1建筑设计窗墙面积比: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3.1建筑设计窗墙面积比确定的因素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一般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得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空调能耗就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3.1建筑设计外窗、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1)降低遮阳系数可以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降低建筑空调能耗,但遮阳系数过低,同样会降低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2)希望遮阳系数小,但同时也希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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