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7、不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1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211、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2、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13、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14、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15、道路运输证16、出租汽车车辆变更申请表17、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18、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19、不予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2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2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登记表2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2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24、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2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32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暂停(终止)决定书2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2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29、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3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变更申请表3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3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管理处、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1月29日印发附件1: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三、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第一条经营资格许可条件:5(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本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投诉受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4、管理人员与运营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四)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6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等。第二条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2、企业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5、银行出具的运营资金证明;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7、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8、管理人员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710、经营规模(车辆数)说明;11、经营模式的说明;12、可行性研究报告;13、管理与服务承诺;(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4);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5)。(三)许可前现场核查8受理申请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验。(四)许可决定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6)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管理机构出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8)发放9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第三条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按新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许可规定办理;(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名称、地址等,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证件。第四条暂停、终止经营程序(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30日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详见附件9)。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向经营者下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详见附件10)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10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二)许可后经管理机构审验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管理机构应向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第五条客运经营资格档案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四)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五)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11(六)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九)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十一)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1);(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其他存档材料。第二节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第六条运营许可条件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并应符合下列条件:12(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1、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规范》(GB/T22485)关于出租车辆的要求;3、符合《吉林省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车身颜色、车辆数量的规定;5、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新落籍车辆。车辆产权所有人应为运营许可申请人;6、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有关车辆保险。未购置车辆的应按上述条件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二)拟聘用的驾驶员应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规划、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有关规定;132、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方式的规定;3、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规范有关规定。(四)个人申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只能申请一个运营许可;2、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4、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5、遵守法律、法规;6、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第七条运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2);2、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43、个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明、健康证明、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遵守法律法规证明;4、已购置车辆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车辆保险凭证和复印件。未购置车辆的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投入营运期限、车辆保险事项);5、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许可决定15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3),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营许可数量、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许可期限等;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14),并说明理由。(四)许可结果公告管理机构出具《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五)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协议《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送达前,管理机构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协议》。(六)督促履行承诺投入车辆16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一个月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一个月不投入车辆营运的,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相应的运营许可;(七)配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标志和设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按照管理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并向管理机构提交运营车辆照片(四寸和六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备档。(八)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15);出租汽车客运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