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发展改革局、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局(办),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政策措施,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做出应有贡献。(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实行单位产值能耗和节能量双指标考核,单位产值能耗比2010年总体下降2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节能量393.29万吨标准煤(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以上。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的标准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以省公布文件为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监管,共62家(名单见附件1、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约1752万吨标准煤,约占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89.1%。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工作主要要求如下:(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逐级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要在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于8月10日前将节能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市监管企业应于今年9月底前,将2010年度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后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其余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审核。(三)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各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能源计量管理员,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市监管的企业应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将能源计量管理员名单年度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和能源计量检查报告报所在区、县级市质监局汇总后报市质监局(计量处),其余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质监局。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通过“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gdecc.cn)分别报送上一年度、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尚未报送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请于今年8月30日前登陆平台申报。(四)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五)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各企业要大力调整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工作。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制定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能源消费量较大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能效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六)建立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要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在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个人奖励资金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七)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标准、计量、统计、管理认证和操作人员内部学习和培训。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计量等节能培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三、保障措施(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节能管理机制。市区、县级市经贸、发展改革、统计、质监、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全市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经贸委负责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企业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经贸委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企业能源利用及工商业节能形势等相关数据,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将国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监管。市经贸委重点抓好市监管企业的节能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监管。市将节能量切块分解到各区、县级市(见附件3),由各区、县级市根据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将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两个指标分解到各个企业。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按照确保实现本区、县级市工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的原则,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十二五”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两个节能指标,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其中,所属企业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加权后必须达到总体下降25%的要求,所属企业节能量汇总数必须达到市下达的节能总量。请各区、县级市于8月15日前将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分解方案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二)完善节能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成立市节能监察机构,制定节能监察管理规定,推进节能监察规范化。建立健全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单位制定实施其核心技术指标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推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重点推动钢铁、石化、电力、造纸、建材、纺织、塑料、皮革等高耗能行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推行能耗实时在线监测。(三)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其中,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年节能量5000吨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奖励;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市节能专项资金奖励。各区、县级市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所属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四)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推广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财政资金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项目。(五)表彰奖励节能先进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年一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市监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当年没有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不能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六)加大依法依规惩处力度。对节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1)予以通报批评,企业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经贸部门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2)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3)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4)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5)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对未按规定做好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列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附件:1.“十二五”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十二五”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3.各区、县级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