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修订《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说明一现行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在全面分析研究当时考古学的现状、学术发展方向以及学科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的,1984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试行。《规程》自颁布以来,得到普遍和认真的执行,对整齐各地田野考古工作的质量,总体提升中国考古学的田野考古水平,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20年来,中国考古学得到极大发展,学科所处的客观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颁发执行一部适应新形势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有鉴于此,国家文物局研究决定对原《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于2002年组织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修订完善的前期研究》,进而于2005年春,将修订《规程》任务正式下达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自接到国家文物局项目委托书即日起,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立即组织力量,启动项目。根据计划,整个项目将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自接到委托书后至2005年9月,我们即组织以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的教师为主的相关人员对原《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相关国家政策法规、有关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修订完善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研讨,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从不同角度提出修改建议。在综合大家意见,并参考国外有关田野考古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的基础上,于2006年初形成《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正式条文部分的修订稿。第二阶段,2006年1月至7月,将《规程》正文修订稿送国内各主要考古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查。第三阶段,在对《规程》正文修订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开始编写规程附录,至2007年暑期完成。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以下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二号发布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4,《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报审稿),国家文物局5,《田野考古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6,《优秀考古报告奖评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7,《田野考古学概论》,北京大学课程讲义8,《田野考古学》,于海广等,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9,《田野考古工作手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文物出版社1982年10,《考古学理论、方法与实践》,克林.伦福如等著,(中译)文物出版社2004年11,《地下文物发掘调查手册》,日本文化厅文物保护部,(中译),文物出版社1989年12,《考古学调查研究ハンドブックス》,雄山阁出版株式会社,1984年(《考古学调2查研究手册》)13,ArchaeologicalSiteManual,MuseumofLondon,ArchaelogyService,Thirdedition-1994.(《考古遗址工作手册》,伦敦博物馆考古部,1994年第三版。)14,TechniquesofArchaeologicalExcavation,Barker,P.,London,Batsford.1977,3rded.(1993).(《考古发掘技术》,菲利普·巴克,伦敦,1993年第三版。)15,PrinciplesofArchaeologicalStratigraphy,Harris,E.C.,London,AcademicPress1989,2nded.(《考古地层学原理》,哈里斯,伦敦,1989年第二版。)补其他剑桥工作手册16,SamplinginArchaeology,(CambridgeManualsinArchaeology),CliveOrt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考古学中的抽样》,(剑桥考古手册),克来弗·奥顿,剑桥大学出版社?)17,PotteryinArchaeology,(CambridgeManualsinArchaeology),CliveOrton,PaulTyersandAlanVinc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3.(《考古学中的陶器》,(剑桥考古手册),克来弗·奥顿等,剑桥大学出版社1993。)18,藤本强《考古学の方法——调查と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2005年。二作为由政府颁发的指导性、规范性技术文件,新修订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须符合当前学科所面临的客观形势的需要,适合考古学科当前的发展程度或水平,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这些分寸、尺度的把握,是建立在以下对当前田野考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需求、工作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的。(一)田野考古工作面临的形势自1984年文化部正式颁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以来,中国考古学得到极大发展。随着各地考古资料不断积累和基础研究的广泛开展,中国考古学物质资料的历史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学科关注的重点开始转向这一物质文化框架背后的人类社会或历史的诸方面,在一些过去未遑深入探讨的问题日益得到关注的同时,又开辟出许多新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学术研究向社会层次的深入和研究领域的宽泛及多样化已成为学科发展的重要动态。众多新研究领域需要通过田野考古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为此,大量现代技术方法正源源不断地被引入考古学的田野工作中,由此导致了田野考古工作从理念思想到技术构成的多方面正在悄然变化。学术的发展,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制定颁布一套符合当今学术理念和技术水平的田野考古操作技术标准。与20年前相比,考古学的客观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配合大规模基本建设进行的抢救性发掘已经成为许多地区的考古研究机构最主要的任务。如果没有一套符合当前学术要求的技术规范的约束,将势必造成作为人类的珍贵遗产的、且不可再生的物质文化资料及其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的迅速流失。此外,随着人民大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对文化的需求扩大和品味提高,考古学正日益为社会所理解和关注,古代遗存的保护也日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田野考古工作作为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保护手段,也应当对此有积极的响应。上述来自形势的要求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术的发展要求新《规程》对田野工作的技术标准作出调整,以符合现代学术理念和适应学术发展。二是新《规程》应当对文物保护在社会生活中显得日趋重要和紧迫的客观形势变化有所回应。3对于后者,我们在修订稿中除了保留原《规程》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内容条款外,另专门设立了一章(第三章),就处理田野考古工作与遗址保护的关系做了规范。并在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三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9款以及第六章的有关款项中提出的一些进一步的具体要求。这些增补是否得当,请予研究。作为一部技术规范,将其进行调整,以符合现代学术发展的需要,是本次修订工作的最主要内容。对这个方面的把握,源自下述进一步分析。(二)关于现代学术需求的分析就总体情况而言,中国考古学阶段性变化可以上个世纪8、90年代之交,苏秉琦先生倡导的新时期考古学的任务应转向复原和重建中国古代史为标志。此前的中国考古学虽然怀有这方面的宏图大志,但物质文化史的基础研究积累到可以将这一意图付诸实现,则应当从这个时间起算。从物质文化史的研究向社会历史研究进步,是学科发展的必然方向。但不同学术背景下的学术群体可能是以不同的方式实践这个过程。中国考古学复原历史的研究主要是从对中国文明形成问题的探讨来切入的,体现了中国学术背景下的历史研究取向特点。然而,当研究一旦深入到古代社会的层次,研究领域和课题的多样化以及研究技术方法的多样化立即呈现出来。这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外学术界的情况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说有差别,只是中国考古学的这种转变发生的时间较晚,学科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的考古学教育还都基本上停留在人文学科的范畴里,多样化的局面还不够繁荣,新的研究技术方法体系的建设还不够成熟罢了。但这些都是迟早的事。如果同意中国考古学学科最大变化发生在研究目的直指复原或重建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领域这一基本估计的话,则我们认为,这个变化引申出的对田野考古工作的期望与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1,加强在发掘现场对聚落结构的复原研究2,提供复原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系统信息问题在于,如何使新修订的《规程》满足来自学科的需求。或者新《规程》将通过哪种方式满足学科的要求?(三)关于中国学术界对田野考古的认识和实施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从工作范围讲,中国学术界传统上把从田野考古开始直到编写出版报告,视为一项完整的工作。具体的田野工作由政府科研机构或大学进行,一项工作约定俗成地由田野考古领队负责到底,经费曾经全部由国家支持,对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文物局。自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大规模基本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抢救性发掘逐渐成为各地方考古研究机构的主要业务内容,经费来源渠道也随之多样化。但项目的实施方式没有变,监督管理机制也没有变化,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管理力度,始终就是以国家文物局为首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研究的问题(这里不拟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仅从管理的角度而言,考古项目行为的规范化(这方面的内容见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管理办法》,亦不拟在此展开讨论)和技术标准化是最为主要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面。这也是颁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目的。而为了使得这种操作性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得以确保实现,即《规程》的技术规范得以明确地被贯彻执行,则在修订规程时,其技术标准的设定应当考虑学科发展的一般状况。但是,田野考古又是考古学的学术实践。因此,来自学术角度的期望值总是最高的。例如,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的主流意见把田野资料整理中的研究内容看得很重,主张把考古报告4定位在研究性报告上,并多半以此作为衡量评价报告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原《规程》将运用类型学对发掘资料(尤其是陶器)进行相对年代分析的规定,也体现了当时中国考古学的主要学术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田野考古工作的期望。问题在于,将这类来自学术角度的高要求写入用以规范大多数工作项目为目的的《规程》中是否合适,是需要讨论的。就原《规程》执行的情况看,有关相对年代分析的要求的确收到了效果。对比此前阶段出版的田野考古报告,可以明显感到《规程》公布以来刊布的多数报告中,对器物的型式划分方法越来越规范,运用类型学将发掘资料中蕴含的年代学信息系统化处理的能力不断提高。但并非每本报告都是如此。更重要的是,来自学术界的要求,总是带有学科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不同学术背景传统下的学术群体之研究取向的特点。这就有可能导致其要求事实上是不周全的。中国考古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主要关心考古资料的年代学问题,是与当时中国考古学在这个方面的基础资料和基础研究的积累尚不充分有关;注重主要是由类型学方法支撑的区系类型研究,又与中国考古学的历史研究取向有关。由于包括原《规程》在内的各种方式(如大学教育等)在这个方向上的引导,目前的考古报告中系统化的年代信息成为最主要内容和占据了最大篇幅,而在对其他种类信息的提取和发表的用力上与之相比很不成比例,使得考古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这一最基本要求流于虚设。这与目前学科的需求很不相符。归纳目前学术界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型式划分这一研究色彩很强的分析结果作为原始资料发表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资料的组织技术上出现问题,则他人很难重新利用所发表资料检讨结论的正确与否。二与第一项有关,同时加上报告在资料取舍(尤其是在地层堆积方面的资料上,仅发表与说明分期结论相关的部分)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人很难利用报告资料对遗址进行复原研究。第三,报告提供的信息量少,很难依据报告发表的资料开展其他领域的研究。追溯原因自田野考古工作的设计和实施开始。(见2002年科学出版社主持的讨论会资料,以及会后《中国文物报》亦就此议题组织发表的一批文章。从中可以感觉到学术界对于所谓“全面和系统”这一标准的执行情况的不满意。)因此,如何处理上述矛盾,同时又使《规程》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是修订《规程》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来自国外的参考中国考古学把从田野考古开始直到编写出版报告视为一项完整的工作。在形式上,国外的作法没有多大不同,考古项目的负责人有发表他的资料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对田野考古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