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害人 害己 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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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害社会班级:117指导教师:安凤贤组长:赵剑锋组员:王燕霞谷罗捷课题背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问题,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却已有一系列的隐患,交通事故就是之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要珍贵生命,要辩证的看问题,既要发展,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和谐健康发展。研究内容:研究当今社会酒后驾驶出现的一系列交通事故。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俗语说,“喝酒误事”。酒后驾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喝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增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和易疲劳等。因此而导致的大量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治理酒后驾车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点之一。那么,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如何?为何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又该如何预防呢?酒后驾车危害性大其一,酒后驾车导致大量的交通伤亡事故。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1.0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1.16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其二,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通过对近5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0.37人死亡、1.06人受伤,即大约每3起事故就有1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酒后驾车为何屡禁不止酒后驾车一直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顿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查处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都在百万起以上。然而缘何屡禁不止呢?这就衍生出了两个疑问:一是为何要喝酒?二是为何敢酒后开车?为何要喝酒,应该说,首先酒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备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其次,喝酒是一种交往方式,中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为何敢酒后开车呢?综合分析驾驶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酒后驾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安全意识不强。许多酒后驾车者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对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其二,查处难度大。首先,除非是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很多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难以查获。其次,要认定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而目前有些交管部门缺少足够的酒后驾车检测设备,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对酒后驾车者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常常出现不能及时有效地对酒后肇事或违法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有的甚至都不能作出有效鉴定的情况。第三,在执法过程中,常会出现酒后驾车者逃避、拖延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等不配合执法的情况,如有的酒后驾车者狂喝矿泉水或饮料冲淡酒精含量;有的面对酒精测试仪时故意不吹气逃避检测;有的发现交警后立即与没有喝酒的乘车人换座;还有的趁交警不备一溜烟弃车逃走,再派没有喝酒的朋友或家人前来处理等等,致使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准确的定性,妨碍了酒后驾车的有效治理,助长酒后驾车的风气。其三,处罚力度不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中,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经济处罚,最高罚款也不超过2000元;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然而,国外一些国家对酒后驾车处以刑罚处罚,如奥地利对酒后开车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日本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一年以下徒刑及30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把酒后驾车定义为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相比之下,我国对于酒后驾车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的重视,无法形成震慑力。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预防的应对之策其一,应加强宣传教育。首先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处理,使每个驾驶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二是选择更有效的宣传场所,如酒店、餐馆、酒吧等开展宣传,尽量使酒后驾车能够及时得到劝阻,从源头上消除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三是要使用一些既特色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方法,例如,北京市石景山交通支队对酒后驾车司机采取了“牵连教育”,要求酒后驾车的司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时,必须带上配偶或单位领导,共同接受教育;马来西亚把男性酒后开车者与其妻子一起拘留,并令其妻教育自己的丈夫;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人则除了判刑外,还要把驾驶人的姓名登在报等,均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其二,应加大查处力度。一是组织一些声势强大的行动,选择重点时间、重点路段进行整治,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反面宣传,形成严管重罚的整治氛围。二是提高处罚力度,根据国外经验可以考虑增设“酒后驾车罪”,同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等级;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应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取处罚的上限,以增加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的震慑作用。三是明确同乘者、同餐者等与酒后驾车有关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四川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有些委员建议,要求对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制止、不劝阻、不举报的同车乘客和同餐劝酒而又没有阻止被劝酒者酒后驾车的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已有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对于同乘并提供酒类和车辆者,其处罚标准与驾驶者等同,实现酒后驾车的有效监督和查处。其三。必须加大科技应用。一是加大防止酒后驾车系统的研发应用,进一步推广应用饮酒者驾车的设备和系统,如已经逐步成熟和发挥作用的“酒精锁”、“酒精手机”,以及丰田公司即将研制的通过检测驾驶人手掌上的汗液确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防酒后驾车系统。同时,对这些设备和系统要有相应的政策和标准,使其更加完善和规范。二是要增加执法检测设备。酒精检测仪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检测设备,但也存在着配备数量少而且准确性不高,且在使用时需要驾驶人的配合,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如果抽血化验,则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除增加基层交警部门的科技投入外,还需进一步研发易操作、准确性高的检测设备,提高对酒后驾车的检测水平。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代驾”业务。在进行教育的同时,要重点疏导,让自觉守法的人在酒后能够顺利地请人代驾,既满足了社会交往中的饮酒需要,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交通安全,国外就有比较成熟的“代驾”服务产业。我国“代驾”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收费、管理等各方面还不规范,政府应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促进“代驾”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消除酒后驾车交通违法提供有力的保障。酒后驾车不仅影响交通安全,也影响着社会和谐。只有人们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交通科技应用进一步加大,酒后驾车交通违法才能实现有效治理,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使“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的情景不再上演,使我们的家庭更加美满幸福、社会更加安定和谐。新华网南京12月6日专电(记者王骏勇)在江宁“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开庭后不久,南京又发生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一名骑电动车巡逻的保安被肇事司机驾驶的轿车撞飞数十米后身亡。4日零时35分左右,一辆轿车行驶到南京扬子江大道与定淮门大街交叉路口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保安撞飞到数十米外,最终不治身亡。面对围观群众和民警的询问,肇事司机李某两次到路边呕吐,并声称自己没有饮酒,警方随即将其带到附近医院进行酒精检测。5日下午,南京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了肇事司机李某的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了醉酒驾车这一事实。根据检测结果,李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市民群众和网友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发帖称:“又是酒后驾车,难道是血的教训还不够多吗?”一些市民反映,醉酒驾车屡禁不止,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严打态势。此前,为掀起“禁酒风暴”,南京交管部门建成并启用了“酒后驾车黑名单系统”,已连续两期公布了100多名醉酒驾车被拘留的驾驶员名单,其中一些酒后驾车的公务员还被抄告所在单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目前,此案的肇事司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一、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的罪名认定(一)醉酒司机存在主观故意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酒后驾车可能出事故也是一般人都应该具备的常识,醉驾人在喝酒前即负有预见到自己可能喝醉,影响其驾车能力、注意能力,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义务。有义务存在而没有去积极履行,放任自己的错误行为,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的高度扩大化,这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不尊重。从动机上看,喝酒前是能够事先预料到相应风险的,但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难道就可以全部归结为是对自己驾驶能力的自信,而不能说是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吗?明知要开车,仍然主动喝酒或者被“灌”,难道就没有“明知故犯”的心理意思吗?因此,从司机们喝酒时起就可以判定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放任状态的,那么应该说是间接故意犯罪,从而推出对醉酒驾车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过轻我国酒后驾车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主要原因在于对酒后驾车者的处罚太轻了,法律本身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于没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司机只做一般的行政处理,往往不予处罚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罚一些款了事。即使在惨剧发生后也只是一味地认为其主观上属于过失,危害性不大,从轻处理。这些“温柔”的惩罚举措使得司机们在喝酒时无所顾虑、放开胆量一饮而尽、不醉不休,而不去考虑酒后驾车可能酿成的恶果。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实害犯,其构罪要件中要求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将醉酒驾车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就是把醉酒驾车的行为划定为一经发生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危害结果发生后才来追究其责任。相较于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言,不给予喝酒司机存在侥幸心理的空间,加大了对醉酒驾车这一现象的惩罚力度,加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把危险扼杀在端起酒杯之前。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这一规定明显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加大对醉酒驾车的预防和惩罚力度。但目前仍局限于行政执法上,要更好的遏制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潜在的违规驾驶司机,还应该延伸到刑法犯罪领域。(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醉驾行为处罚严厉很多国家、地区对酒后驾车持“零容忍”的态度。在美国,醉酒驾车等行为属于严重犯罪。美国法律规定,因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避让不及时、雨雾天气妨碍视线等引发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驾车行驶闯红灯、超速4种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为这是每个申领驾照的车主明知的禁令。①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中规定了醉酒驾驶罪;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刑法典(第279条)中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③我国台湾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④可以看出,对醉酒驾车“零容忍”,采取严惩的态度是世界的大势所趋,是值得我国大陆立法机关考虑和借鉴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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