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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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特征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只能是自然人,中国公民。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出资方式(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2002年)【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独资企业出资的有()。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登记三、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共1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五、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4.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6.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7.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例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2001年)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征: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钱。甲企业偿还40万元后不能继续清偿,乙银行可以指定C偿还剩余的60万元。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征:特殊特定的人对特定的债务承担责任。举例:ABCD四个注会成立合伙企业甲,登记时注明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钱。普通:(1)如果100万是正常的企业债务,应由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2)如果是A、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D承担有限责任。法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如果是A、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还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法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钱。则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D承担有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如果合伙人B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内部的C,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B将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外部的E,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举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B以汽车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B以汽车提供质押,向乙借钱10万元。此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三)事务执行1.执行的形式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A、B、C、D共同管理。(2)委托某一合伙人B管理,只有B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行为可以有内部限制。(3)对外聘请委托E管理企业事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他事项(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6)合伙协议的订立、修订(7)新合伙人入伙【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2003年)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3.合伙人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4.合伙人义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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