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第四章能源管理相关条例课程学习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节《标准化实施条例》第四节《认证认可条例》﹡考试大纲▲学习目标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标准化实施条例》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主要内容●《认证认可条例》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主要内容﹡考试大纲2、应领会、掌握和应用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学习要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学习要点●《标准化实施条例》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认证认可条例》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教师导学●除了《节约能源法》对节约能源做了系统、具体的规定以外,还有一些与《节约能源法》配套和密切相关的《条例》,使《节约能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增强学习的系统性,本章选录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标准化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几个有代表性的《条例》,以供学员了解和学习。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首先明确两个概念: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采用新型材料来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2、民用建筑节能是在使用过程中的节能,不是指生产建设环节的节能。3、民用建筑节能是建筑本身的节能,不是指使用个人的行为节能。如日常生活中的随手关灯。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概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于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主体,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公共机构可分为三种类型:1、国家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2、事业单位、包括上述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工艺性行业以及事业型单位。3、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的总体要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其中节能的基础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的节能措施必须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的目的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制度,共有六点:1、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制度能源消费计量是指通过计量手段,采集公共机构的总能耗以及各系统、各部位的能耗,及时掌握能源消费的各类指标,从而进行能源消费状况分析,因地制宜制定各项节能措施,为节能改造奠定基础。2、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4、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制度《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的建筑节能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节能两个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6、能源审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能措施是贯彻落实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为了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针对公共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规定了六条具体节能措施:1、节能运行管理措施2、合同能源管理措施3、物业节能管理措施4、节能改造管理措施5、主要耗能系统和重点用能部位节能管理措施6、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措施第二节《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了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到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第三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节《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节《认证认可条例》●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本章课程内容结束欢迎进入下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