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因患间歇性精神病而住院后死亡。王某配偶和三个儿子就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来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问题:1.王某的三子没有参诉,法官应如何处理?2.在诉讼中,王某配偶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由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为什么?•3.在诉讼中,王某长子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大致内容为: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周到,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由配偶和其他儿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法官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4.在诉讼中,王某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其大意为: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孩子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孩子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5.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哪些新的证据?【参考答案】1.法院应通知王某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如果其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王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不应当采用该证据。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的王某的日记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参考答案】3.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该录音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本案只提供了一个见证人的证据。4.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5.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案例二:何某与金某婚后经常争吵,某天,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提出离婚诉讼。问题: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程序是否正当?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20天时,双方再次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20天时,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在收到判决后的3个月时,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6.如果一审判决不离,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二审法官如何处理此案?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一审裁判,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了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何某依然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程序不当,任何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调解,未调解而直接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3.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金某再次遭到殴打,显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参考答案】4.应当受理。何某是被告,限制性规定只是针对原告。5.不应当受理,因为没有发生新情况、新理由。6.二审法官此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将案件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发回重审。7.对于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对于新发现的存折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案例三: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刘某负责办理车牌号。王某按合同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面粉。刘某说面粉已经使用。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同时发现,刘某在一个月之前的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将自己的一些价值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问题: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权诉讼?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4.郑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参考答案】1.王某不能向李某主张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相关手续,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某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参考答案】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以刘某为被告。4.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5.何某的诉讼地位取决与其是否了解:刘某低价转移财产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何某了解了该情况,则王某可对刘某出售给何某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此时何某与郑某的诉讼地位相同。如果何某不了解情况,则何某取得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王某不得对刘某向何某出售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6.王某不得根据撤销权的胜诉裁判对所涉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为撤销权诉讼是形成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案例四:电子公司和机械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公司委托电子公司其开发一些电子监控技术。双方约定,开发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为200万元,机械公司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在交付成果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机械公司经营困难,在电子公司交付成果后,迟迟不能支付其余的150万,多次交涉,机械公司承认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市水泥厂欠机械公司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问题: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机械公司处于什么诉讼地位?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只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技术标准,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5.如果机械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向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公司的起诉应如何处理?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电子公司可在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电子公司具备了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律条件。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合并审理。2.被告水泥厂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主债务人机械公司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果电子公司为在诉讼中将机械公司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3.电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禁止水泥厂向机械公司清偿价款。•【参考答案】4.该理由可对抗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5.机械公司要根据其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达成了管辖协议,则应按照管辖协议的规定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任何的管辖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定管辖来起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两起案件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够合并审理。如果机械公司的起诉符合起诉的一般要件,则法院应受理,但是,在代位权诉讼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暂时中止该诉讼。6.法院对于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但是,在电子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暂时中止代位诉讼。•案例五:石家庄奥龙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公司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广州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公司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广州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广州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3)原告奥龙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5)被告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答案:•(1)仲裁条款无效。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无法履行而无效。•(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4)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享有上诉权。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案例六:李某和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因为李某生产的货物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王某拒绝受领,并认为李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应当向何地法院申请?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