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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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三月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九、基金收益分配..................................................22十、基金信息披露..................................................23十一、基金费用....................................................25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8十五、禁止行为....................................................29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1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4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5鉴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法定代表人:杨皓鹏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2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3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4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6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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